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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墻上裝空調室外機遭鄰居起訴,法院:影響他人生活,重裝

2024-06-17辟謠

炎炎夏日,空調幾乎成為每個家庭的生活必需品。但空調室外機安裝不當,可能侵犯他人的權利。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因空調室外機安裝位置不當引起的相鄰權糾紛案,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將空調室外機拆除,重新安裝。

鄰居安裝的空調室外機嚴重影響正常生活,法院:應重新安裝

張某與陳某是鄰居,張某家南房臥室窗戶與陳某家北房臥室窗戶相對,中間間隔1.5米。2022年夏天,陳某家北房臥室新裝壁掛空調,將空調室外機安裝在臥室外墻窗戶上方,與張某家臥室窗戶東半邊相對,空調室外機下沿與張某家臥室窗戶上沿基本齊平。張某家臥室床緊貼內墻,位於窗下。

張某認為陳某家的空調室外機離自家臥室距離很近,空調開啟時室外機吹出的熱廢氣直接吹進了其臥室,並且會產生嗡嗡的雜訊,在夜晚難以忍受,嚴重影響其休息。因為陳某家空調室外機的存在,其一直不敢開窗通風,陳某家安裝的空調室外機嚴重妨礙了其正常生活。

陳某表示,當時安裝空調室外機時張某曾提出異議,陳某向張某提出給空調室外機加裝擋風板等減少對張某的影響,但張某認為空調使用幾年後,雜訊會逐年增大,應安裝在不影響別人生活的位置,因此並未同意,後陳某也不同意采取其他防護措施。陳某認為自家空調室外機並沒有正對著張某家臥室窗戶,沒有證據證明室外機吹出的風吹進了張某臥室。且自家空調不是全天開,白天家中無人一般不開空調,夜間也通常是定時一個小時,小孩感覺涼快能入睡就關了,雜訊不會影響張某休息。陳某稱其在一樓睡覺,空調室外機不能安裝在二樓,外墻上有電線、電表,墻上有接縫,移動空調室外機需使用延長管,將產生較高費用。且已經將室外機安裝在較高的地方,頂著房屋上沿,盡可能降低影響,如果將來雜訊較大,其可另行購買新空調。

張某則始終認為陳某家空調室外機安裝於此侵犯了其合法權利,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將空調室外機拆除。

該案經豐台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陳某安裝的空調室外機與張某臥室的窗戶距離僅1.5米,張某臥室床緊靠窗戶,夏日夜間,張某通風開窗,陳某家室外機在執行時,對於張某家人睡眠、休息等正常生活確有一定不利影響。涉案兩家居住於城市區域的平房院落中,實際居住空間確實較為緊張,陳某使用空調以維持較為舒適的生活系人之常情。陳某家北房臥室外墻雖有電線等障礙物,但並不表明其空調室外機僅能安裝於現址,該空調室外機應可以安裝在對他人不構成妨礙的地點。

張某要求排除妨礙,拆除空調室外機理由正當,故判決陳某將其北方臥室外墻上的空調室外機拆除。判決作出後,陳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提示:相鄰各方行使權利需有限度

法官表示,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權利人,在行使不動產權利時,在通風、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是社會關系的重要組成部份,唯有各方合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才能建立起更加和諧的社會。

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條至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了相鄰關系的幾種主要類別。但實踐中認定相鄰關系並非局限於這幾種類別,從相鄰關系的立法目的出發,對於影響相鄰方正常行使權利或者正常生活的行為,都可納入相鄰關系的範疇。相鄰各方在利用己方不動產時,應多換位思考,出現矛盾時也要以理服人,切記不可沖動行事。

受侵害方應合理確定訴訟請求,提升維權效率。相鄰關系糾紛中,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不同的訴訟請求可能面臨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本案中陳某將空調外機拆除並不會對其財產權造成很大影響,故法院支持了張某要求陳某拆除空調外機的訴訟請求。但在有些情況下,相鄰一方對現有的財產利用狀態投入較大,改變現有狀態會造成較大的資源浪費(如已建造的房屋等),此時受侵害方若堅持要求排除妨礙或恢復原狀,可能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對方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勝訴概率則會更大。因此相鄰方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要根據侵權事實確定自己的訴訟請求,以提升維權效率。

相鄰各方行使權利需有限度。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都需與他人建立各種法律關系,在此過程中,務必不要超越自身的權利邊界,否則不僅會破壞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還會使自己陷入各種法律糾紛。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編輯 楊海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