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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熱線 | 夫妻公司,離婚時股權平均分割還是按比例……這些問題律師給您解答

2024-02-28辟謠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婚姻家庭糾紛中大都涉及財產糾紛,除了常見的房產、存款、車輛等財產類別外,如今股權及其相關收益在離婚時的分割問題也越來越常見。2月27日,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聚焦婚姻與股權糾紛,邀請了山東華賽律師事務所的魯桂霞律師和周靜怡律師做客,線上與市民聊聊婚姻糾紛中涉及財產的那些事,重點就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股權及其相關收益應該如何分配進行細致探討。

27日上午9點30分,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如約開通。「2010年,我們登記結婚,為了創業,我和妻子在2013年註冊成立了一家公司,當時為了避免成為一人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是我占90%,我的妻子10%,實際上公司是由我一人出資,且公司成立後,妻子並不參與經營。」魯桂霞律師接到了陳先生的來電。

陳先生表示,經過10年打拼,公司發展良好,但是因為各種原因,現在夫妻感情產生了裂痕。「前段時間,在一次激烈的爭吵之後,妻子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公司50%的股權。」陳先生詢問律師,公司所有的出資都是他籌集的,妻子從未參與經營,離婚時是否應當按照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聽完陳先生講述的大致情況後,魯桂霞律師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後設立的公司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股東登記比例不能推定為夫妻之間關於股權歸屬的約定。您和妻子在工商的登記檔,包括章程、股權變更材料等,雖然具有對外部的公示效力,但是並不能以此推定為夫妻關於股權歸屬的書面約定。因此陳先生與謝女士夫妻二人在婚後持有的股權均屬於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也就是一人50%,而不是按股權比例認定。」

魯律師表示,其實陳先生遇到的這種情況是可以透過夫妻財產約定事先預防的,「如果希望按照工商登記比例確定股權歸各自所有,可以透過簽署書面的婚前、婚後夫妻財產約定來排除股權共同所有的情況。」

「因為各種問題,現在我跟我的妻子正在鬧離婚,因為前幾年老人去世前將他名下一個公司的所占股權留給了我,寫下了遺囑,明確是給我個人的,現在我們進行離婚財產分割的過程中,我的妻子說起這個股權,想要跟我進行分割,我想問一下,這個股權應該作為婚後財產平分嗎?」路先生詢問周靜怡律師。

「關於夫妻一方基於贈與、繼承等獲得的股權的歸屬,【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作出了規定。具體來說,除非在遺囑或贈與合約中明確約定股權歸夫妻一方所有,否則一方基於贈與、繼承取得的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周律師表示,「在上述情況中,如果贈與合約或遺囑中特別約定,夫妻一方婚後獲得的股權為其個人財產,但是夫妻雙方沒有對股權的增值、分紅進行特別約定,那麽股權對應的增值、分紅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來電整理

問題1:離婚時,「夫妻公司」的錢能不能分?

劉先生和妻子在婚後成立了一個公司,當時還有幾個朋友一起參股。前幾年公司的營運情況很一般,欠了一些外債。前段時間,劉先生可謂喜憂參半。喜事是公司廠房被確定拆遷,公司將獲得一筆大額的拆遷補償款。愁事是劉先生的妻子正在和他鬧離婚,明確提出要平分公司的拆遷補償款。劉先生對妻子提出,要平分拆遷補償款可以,但要分擔公司欠的外債償。劉先生詢問律師,公司還沒有拿到拆遷補,妻子能不能分割公司拆遷補償款?要不要分割公司債務呢?

律師說法: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應由公司董事會制定並由公司股東會表決透過。在公司未作出利潤分配決議時,公司利潤屬於公司財產範疇,而非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公司是劉先生和妻子的「夫妻公司」,但公司還有其他的合夥人,無論是公司即將獲得的拆遷補償還是公司的外債,在未經法定程式分割處理前,即使是在劉先生夫婦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無論是公司的拆遷補償款,還是公司的債務,都不可在離婚訴訟中分割。

問題2:離婚過程中,夫妻一方擅自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王女士和張先生結婚已經10多年了。婚後不久,張先生和他人合夥開了一家公司,張先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女士並不是公司股東,也不參與公司經營。近些年來王女士夫妻雙方感情出現問題,去年時王女士下定決心要和張先生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後設立的公司張先生名下的股權。結果,在王女士起訴的時候發現,張先生的股權在半年前轉走了,已經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張先生了,王女士詢問律師,張先生轉讓的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律師說法:【民法典】中有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王女士能夠證明張先生和受讓股權乙方惡意串通且沒有支付股權轉讓合理對價,則該轉讓行為無效,可以追回股權;如果不能證明,則要承受股權轉讓後不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後果,不過,王女士可以主張分割張先生已經及未付的股權轉讓價款。在此提醒有經營公司的夫妻中,非經營一方盡量成為公司股東,這樣即使經營一方突擊對外轉讓股權,也需要通知其他股東,非經營乙方可以利用股東知情權來阻止對方擅自處置股權。

問題3:婚姻存續期間,家務勞動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可否主張補償金?

黃女士與趙先生於2020年3月登記結婚,並於同年生育兒子,現小孩三歲多。由於丈夫趙先生的工作長期駐外,平日裏撫育子女、照料老人方面主要是黃女士來承擔。後來夫妻雙方因為對家庭照顧程度及其他家庭瑣事等原因產生矛盾,見面就吵,雙方多次協商離婚未果,黃女士想透過法院訴訟離婚,詢問律師在要求離婚及分割財產時,能否以自己在婚姻生活中負擔了較多義務為由,要求趙先生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說法:黃女士與趙先生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證明他們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可以透過法院訴訟離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黃女士的描述,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趙先生長期駐外,黃女士在撫育小孩、照顧老人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的義務,她主張趙先生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應該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問題4:婚前出資持有的公司股權,在離婚時可以分割嗎?

徐先生在婚前與朋友合夥開了一家公司,根據實際出資比例,徐先生占有公司60%的股權。後來徐先生和趙女士結婚,在婚後的10多年生活中,由於徐先生忙於公司的經營,疏忽了對家庭和妻子的照顧,漸漸地夫妻之間產生矛盾,雙方經常爭吵。前段時間,趙女士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徐先生在公司裏的股權。徐先生詢問律師,自己在公司裏的股權是婚前已經持有並實際出資,離婚時妻子有權要求分割嗎?

律師說法:最高院出台的相關解釋中有規定:婚煙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公司的股權是徐先生婚前實際出資持有的,屬於個人財產,但是股權在婚後的增值部份體現了婚後股權的收益,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徐先生的股權會按照現在的市場價值扣去婚前成本,剩余部份認定為股權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由此可見,即使股權屬於婚前財產,面臨婚變也是有風險的。建議夫妻之間簽署婚前/婚內財產協定,對於雙方婚前及婚後的財產歸屬提前進行書面約定,特別是涉及婚前股權的,雙方在該財產協定中對於一方婚前股權的分紅、收益、增值等事先約定清楚,有效避免後續糾紛的發生。

問題5:夫妻一方代持的股權,在離婚時能否分割?

蘇女士與洪先生結婚多年,婚後洪先生的母親出資,購買了某酒店20%的股權給洪先生持有,據蘇女士了解,母子之間沒有簽訂代持股權書面協定。現在夫妻二人感情破裂準備離婚,蘇女士認為洪先生持有的酒店股份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洪先生卻稱其名下的股權是代母親持有,股權所有的出資款均來源於母親,自己未參與酒店經營管理,也未獲得酒店分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蘇女士詢問律師,自己是否有權分割洪先生持有的股權?

律師說法:現實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存在大量的股權代持關系。要做股權代持安排,想防範風險至少具備三個要素:簽署書面代持協定、保留實際出資證據、不被證明代持存在違法目的。根據蘇女士的描述,洪先生與其母親之間沒有簽訂代持股權書面協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洪先生註資的款項來源於其母親,也不能據此認定洪先生僅系代持股權的事實。此外,洪先生是否參與酒店的日常經營,並不影響其股東身份的認定。因此,離婚時蘇女士有權要求分割洪先生的股權。

問法感悟:

魯桂霞律師:婚姻家事糾紛包括婚姻關系、財產、子女、繼承等,最大的風險在於人身關系的變化導致財產權益的變化,最普遍風險在於由於離婚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或者控制權處於不穩定狀態,當愛已成往事,如何能在感情結束之時還能做到優雅地轉身好聚好散的情況也並不多見,這就需要我們合理利用各種輔助性工具進行安排銜接,將風險限定在可控範圍。

周靜怡律師: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夫妻共有財產也由傳統意義上的現金、存款、房產、車輛等有形財產衍生出兼具人身內容和財產內容的無形財產,諸如夫妻共有股權。夫妻共有股權,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出資或透過其他方式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權。夫妻共有股權不僅涉及【民法典】相關內容,更涉及【公司法】相關內容。根據夫妻共有股權的特殊內容以及公司的人合性等特點,在離婚案件之中分割夫妻共有股權時,不僅要考慮到夫妻雙方的利益,更要考慮到公司以及該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中,股權分割一直是難點,應當根據個案具體情況確定具體的訴訟方案和策略。建議加強日常婚內權益法律維護,聘請婚姻家事律師顧問。

相關判例:

「夫妻檔」公司股東是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乙公司多次向甲公司購買油漆、固化劑、專用稀料等貨物,共計貨款為89493元。乙公司支付貨款43989元後,經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拒不支付剩余貨款45504元。甲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乙公司、乙公司股東馬某某、陳某某支付貨款45504元。另查明,乙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馬某某、陳某某均為乙公司的股東,且二人為夫妻關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多次向甲公司購買油漆、固化劑、專用稀料等貨物,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買賣合約關系,該合約關系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乙公司欠甲公司貨款45504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45504元的訴請,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於馬某某、陳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設立,註冊資本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且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馬某某、陳某某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屬進行了約定,所以乙公司的全部股權屬於雙方共同共有,即乙公司的全部股權實質來源於同一財產權,並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該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因此,乙公司與一人公司在主體構成和規範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訴訟過程中,馬某某、陳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其自身財產獨立於乙公司財產,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故馬某某、陳某某應對乙公司的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馬某某、陳某某支付貨款45,504元的訴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決乙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甲公司貨款45,504元,馬某某、陳某某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資設立的公司,註冊資本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其未對夫妻共同財產歸屬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公司的全部股權實質來源於同一財產權,並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該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在此情況下,該類別公司與一人公司在主體構成和規範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基於此,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將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身財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作為股東的夫妻二人。本案中,馬某某、陳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其自身財產獨立於乙公司財產,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故馬某某、陳某某應對乙公司的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