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兩個認識,一、美國的政府,他們首先考慮的是他們自己美國當局的利益,當有和他們利益沖突時,他們會忽視你,瓦解你。
二、法律由國家制定的,國家可以根據第一條,給他們出格的行為賦予合法的外衣。然後就用國家機器來整你。
美國政府最大的理由就是Tiktok是一家外國公司,因為母公司是字節跳動,但他沒告訴你雖然字節是由中國企業家創立的,字節仍是一家私營跨國公司,約60%的股份由全球機構投資者(例如 Blackrock、General Atlantic 和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持有,20%為公司創始人持有,20% 為員工持有,其中包括超過7千名美國人。它不由任何政府或國家實體擁有或控制。
美國不理會這些,之前特朗普在任的時候就用一個現成的法案【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IEEPA),理由就是構成國家安全威脅,因為tiktok有可能會把美國人的大量數據傳輸給了中國。當時特朗普政府的訴求是禁止了 TikTok 在美國的營運。
那是4年前,tiktok的註冊使用者是1億。
後來這個措施沒有得逞,因為三位的 TikTok大V一塊起訴了美政府,質疑該禁令的合法性。 後來法院支持了大V們,認為「在 TikTok 上建立和交流的短影片具有表現和傳達資訊,是類似於IEEPA例外的明確保護,如電影或新聞。
4年後,tiktok使用者已經達到1.7億,這次拜登政府是換了打法,國會透過並拜登也簽署了一個全新的法案,要求字節跳動要在一年內賣給美國公司,不然全美下架。
Tiktok只能乖乖就範嗎?
也不是,他的主戰場應該還是在法庭上挑戰這個新法案的是合乎美國憲法,原告這邊會是tiktok公司,被告就是美國政府。
到時不排除也會一大票的tiktok大V跳出來,同樣以美國政府的該行為不合法之余,也間接影響了他們的生計,另案起訴。
Tiktok的起訴理由,比較有力的,兩個:
一,言論自由,如果允許政府對社交媒體平台過度控制,那等於違反了美國憲法中第一個要保護的權力,言論自由;
二, 如果是出於資訊保安的顧慮,那應該有其他辦法解決 (tiktok也相應采取了該有的防範措施),強迫其賣給美國公司,不是最有效及體現公平的方法。
這個訴訟有難度,因為對手很強大,這是tiktok最後的路,而且,如果任何一方不放棄,會一直打到美國最高院。
到時是由9個大法官,在聽了雙方律師的庭前陳述,及送出上來的證據,說理,及各方參照的對自己有利的案例,9個人閉門會議,然後小數服從多數,做出最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