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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版權這一說嗎?各朝詩人、才子遍布,他們是如何管理版權的

2024-04-04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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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時間以來, 「中國古代無版權」的觀念深入人心, 版權保護被認為是西方資本主義的舶來品,中國知識產權近代化路徑乃是基於純粹的法律移植,這一論斷明顯忽視了中國古代版權需求的本土動因。

實然,自古以來,中國古代有著較為豐富的版權文化生產,版權觀念早已萌生,在少部份認為中國古代有版權的學者中,有人概括出古代版權保護「觴於唐五代,發展於兩宋,成熟於明清」;

也有學者主張中國古代版權觀念始於宋人,並在此時產生了版權保護法令;甚至還有人認為,自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版權元素便已萌生。

在各種爭議中,古代版權保護與各時期、各朝代的社會意識、技術政策都存在著某種內在關聯,從而讓中國版權起源解釋具有多重辯駁空間。

本文透過對中國古代版權的現有爭議,建立起「中國古代有版權」的初始命題,對中國古代版權實踐進行窮本溯源式的考察,探討中國古代版權觀念的緣起與嬗變,嘗試從其中尋找中國古代版權的「本土資源」。

這不僅有助於理清中國古代版權觀念發展的歷史脈絡,同時 對增強文化自信、堅定民族信仰也有著促進作用。

一、中國古代版權的爭議聚焦

在中國古代這一系列版權觀念的起源中,有人給出了不同的解釋,並逐漸形成 「思想控制論」與「版權保護論」兩種觀點。

(一)思想控制派的理據

對於「中國古代有無版權」這一議題,持「思想控制論」觀點的學者大有人在。

國外漢學家安守廉和陳學霖教授認為,中國古代出版管制法令的著眼點在於維護王朝利益,控制不利王朝的思想流布,並因此將中國古代關於書籍方面的所有法令統統定性為「帝國控制觀念傳播的努力」。

國內學者胡長雲認為,版權系為私權,古代的版權實踐並不具備現代版權所必須涵蓋的最基本特征,因而中國古代無法產生相應的版權保護制度。

有學者指出,古代書籍「禁止翻刻」的範圍有限,主要包括專屬國家控制的教材和私刻的異端材料,具體包括歷法、歷書、四書、五經之類,這些都是維系帝國思想控制必不可少的工具,古代版權看似有之,實則為極端思想控制下的產物。

進而在這種思想環境和文化氛圍下, 古代社會很難有意識地把文化作品當作一種具有高度經濟效益的資源加以開發 ,無法發展出智慧成果私有的權利。

(二)版權保護派的辯駁

其次是「版權保護論」,與「思想控制論」相反,其主張 中國古代真切地存在過版權保護觀念以及相應的制度規範, 只是沒有以全國性的成文法形式加以展現。

為避免以一種片面性、靜態性的眼光審視中國古代版權觀念的歷史定位,我們需要基於中國古代版權現象的緣起、嬗變等整體視角,嘗試窺探古代版權的內在邏輯與實踐中「漸進和突變並存」的演進過程。

二、中國古代版權觀的思想緣起

「中國古代有版權」的論斷離不開「緣起」,透過追溯歷史、尋根過去,探索中國古代版權觀念的思想緣起。

(一)出版產業技術的基礎變遷

版權歷來與技術進步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出版產業技術的基礎變遷是版權觀念的緣起基礎。

在古代知識經濟社會中,「造紙→出版→印刷發行、媒體廣告、出版物流」是出版產業鏈條的必要組成,它不僅能夠 促進實體形態上出版物的增長,也使觀念形態上的出版權利得以迸發。

在造紙術與印刷術誕生之前,語言和文字雖能作為承載作者思想表達的有形形式,但其始終有著固有局限。

在紙張產生前,中國古代主要是采用竹簡、絹帛等作為文化作品的載體,不過在「竹簡時代」,這種載體往往使作品呈現出不易復制、保存時長受限、載體空間受限等缺點,「縑貴而簡重」更是道出了縑帛和竹木作為書籍材料的不足之處。

因此,這一時期的載體無法實作廣泛復制與傳播,相應文字作品副本的數量與質素就會很容易在沒有發明法律的情況下維持,「版權」的實質概念難以產生。

印刷技術實在地推動著中國版權保護觀念的萌生與相應行為規範的形成,甚至有許多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也都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采用而出現的,而中國作為印刷術的起源國家, 天然地具備形成版權保護觀念的技術前提。

(二)社會文人風氣的本土塑造

特定歷史時期的學術風氣對中國古代文人的著述觀念具有重大影響,也對催生版權觀念有著直接推動。

在春秋戰國時期,傳統宗族社會瓦解,由平民知識分子組成的「士」階層湧現,文化傳播環境較為繁盛。

諸子百家學術爭鳴競爭激烈,智者層出不窮,許多大家更是直接倡導著書立說、隨方設教,趙奕、郭孟良、馮翠銀等學者均認為,此時便是古人版權意識的初萌時期。

只是當時造紙術、印刷術還未被發明,所以相應的版權制度未能得以適時產生。隨著朝代的更叠,各朝奉行國策雖有不同,但整體對文化政策是持開放狀態的。

中國自古有重文輕武的教育傳統,文人士子在古代社會中一直保有較高的社會地位,這種「重文」的社會風氣使文人能夠在一個充盈著創作氛圍的環境下進行文化生產, 直接促進了古代版權觀念及制度的形成。

(三)社會私權觀念的逐步衍生

版權是一項兼具公權與私權內容的特有權利形態,其中,公權內容對於版權觀念的產生更為直接、帶有一定的強制性色彩,而私權內容對於版權觀念的形成及後續衍生則更為持久,帶有內生性、自發性色彩。因而,私權觀念雖非古代版權的充要條件,但卻可為版權意識的生長提供必要的土壤。

三、中國古代版權觀的歷史嬗變

隨著印刷技術的成熟與商品經濟的繁榮,中國古代版權保護觀念處於漸進式的發展之中。

版權觀念發展至後來,這種壓迫性的秩序逐漸轉變成為一種包容性的秩序。

版權觀念的效用不再局限於維持社會秩序的需要,民眾(尤其是出版商、作者)也逐漸意識到,文學作品在實作向經濟價值的轉換中具有較大的增長空間,版權機制的存在正好可為其帶來某種「利益性保護」。

由此, 圍繞版權的一系列審查、校驗工作成為版權所有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武器。

四、中國古代版權觀的基本經驗

(一)重視財產權利與精神權利的並重保護

中國古代版權觀系以精神權利為始點,逐步實作向財產權利的擴充,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一直作為文化內核存在於中國古代版權保護的價值結構中。

相比之下,現代版權觀以1709年英國【安娜女王法】為標誌,確立起保護作者獨占一定期限(14年)的作品印制、翻印和出版的權利,其本質是一種以財產權利為基礎的復制權和發行權。

如此一來,在現代版權觀念的影響下, 「版權即復制權」觀念深入人心, 即使後來在【伯恩公約】中增加了對作者的精神權利保護,但其僅遵循「失真於作者名譽或聲望的貶抑行為」模式。

在實踐執行中,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條款,大多呈現為一種「虛空」的權利。這並非是一個好的預兆,若是對版權的保護脫離了文化本身具有的精神價值,那即是將文化推向平庸,社會也將因此被籠罩在逐利性的文化氛圍下。

故對精神權利的承認與保護, 是版權保障不可缺失的基礎,也是版權法律體系完整搭建的必然。

就當下中國的著作權糾紛中,以精神權利為由訴至法院的案例十分罕見,這間接彰示著中國版權法律體系尚不完整,亟須挖掘古代版權保護中的精神權利內核,重視財產權利與精神權利的並重保護。

(二)強調公民版權保護的自覺行動

透過中國古代版權保護實踐不難發現,無論是創作者還是出版者,面對盜版事件,都具有極強的版權自我聲明意識,甚至會主動透過刻印店鋪名稱、人物形象、動物圖案等特殊標誌來區別於其他作品。

這種基於對權利追求的自我標記行為,更符合個人對版權價值的自我認同,應為現代版權觀念充分吸收。

具言之,首先, 這種「標記」是主動式而非被動式, 畢竟「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作者的版權保護行為必須以其作為社會個體的自覺行動為始點。

其次,要盡可能創造便於作者標識版權聲明的後台設定,如微信公眾平台關於原創聲明的「一鍵啟動」按鈕,這種便捷式的原創聲明會客觀降低作者的版權聲明成本,促進作者主動參與版權標記。

再次,除版權標記外,作者需主動有意識地在自己的作品中設定特殊符號,在必要時刻可驗證自己為作品版權的所有者,尤其是在發生版權糾紛時這些特殊標記的功能將會被喚醒,如音訊作品中的「音訊指紋」、地圖作品中的「暗記」、軟件作品中的「時間戳」均具有這一特殊符號功能。

綜上,現代版權保護在自發性層面尚有深入空間, 需要版權所有人不斷以自覺行動捍衛自身權利。

(三)拓展延伸版權保護的傳播渠道

誠如鄭成思教授所言,作為知識產權的版權是一個歷史的概念。

版權的發展會隨著技術、經濟的發展處於不斷擴張之中 ,版權保護的渠道亦是如此。

中國古代版權保護由散點傳播向區域傳播延展,這啟示我們,現代版權保護需從一種系統性、動態性、發展性的視角加以反思。

為此,打擊盜版、維護版權需要繼續延續散點傳播向區域傳播的思維理念,拓展版權觀念的傳播渠道,實作版權意識的多元滲透,尤其需重視網絡傳播,借助其技術和媒介優勢,擴大版權保護價值觀的持續性輸出。

在拓展版權保護的傳播渠道時,我們還需意識到,僅靠機械性的版權保護資訊分發,難以達至我們想要的效果。

我們還需兼顧傳播渠道與受眾習慣的匹配性, 對具有版權疑惑的潛在受眾精準投放版權資訊,促使這一主體對版權觀念的自發性傳播, 才是宣傳版權保護的最優策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