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九派新聞
婚後方知枕邊人為梅毒患者,這是不是可撤銷婚姻的事由?作為無過錯一方,她是否有權拿起「法律武器」斬斷這段孽緣?近日,重慶市九龍坡法院審結了這起因一方婚前患有梅毒且未如實告知,對方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案件。
案情簡介
小帥和小美經歷多年戀愛長跑後,終於修成了正果,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為了備孕生娃,婚後一周,這對年輕的夫妻來到了婦幼保健院。然而,一紙證明猶如晴天霹靂,徹底摧毀了小美新婚燕爾的喜悅——小帥檢測出了梅毒陽性。醫生「建議暫緩結婚」。
為了能夠進一步確診,小帥到其他正規醫院進行了免疫檢驗,檢驗結果均呈梅毒陽性。小美難以接受這一現實,內心十分痛苦。雙方為此爭吵不斷,緣分也走到了盡頭。小美起訴到九龍坡法院,以小帥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請求撤銷婚姻關系。
法院審判
庭審中,被告認可婚前未告知患病事實,且目前尚未治愈。九龍坡法院經審理認為,梅毒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屬於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對於原告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完整具有重大影響。被告認可早於辦理結婚登記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現原告在法定期間內主張撤銷婚姻關系,事實清楚,於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遂判決撤銷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本案中,小帥明知自己患有不宜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是隱瞞事實,導致結婚物件在不知情、被欺詐的情況下做出結婚的決定,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二人的婚姻欠缺最重要的結婚要件——合意。小美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訴請撤銷違法婚姻。承辦法官提醒,婚姻關系是基於雙方真實自願完整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如一方故意隱瞞重大疾病的事實,可能會加重另一方在婚後生活中巨大經濟壓力和婚後的正常的婚姻生活,這有違另一方締結婚姻的初衷,影響到另一方作出結婚意思表示的真實自願完整性,故患病一方當事人如決定結婚,應當將其真實情況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享有當然的知情權。此處的重大疾病參考有關法律法規,系指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有關精神病等,至於其他重大疾病的認定,則由個案具體分析而定。
來源: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九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