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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稅務:個人透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4-01-08辟謠

個人所得稅與我們每一個人息息相關,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自2019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根據人們不同的收入特點,將個人所得稅征稅範圍做出了不同計畫類別劃分。

今天,申稅小微梳理了一些繳納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和分類所得的常見誤區及正確做法,一起來看看吧!

誤區一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應並入企業收入,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稅。

正解

應按照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計畫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誤區二 個人股東從企業借款長期不還,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正解

一定條件下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畫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畫計征個人所得稅。

誤區三 個人透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正解

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個人透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規定:個人透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畫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誤區四 個人取得的網路紅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正解

一定條件下需要按照「偶然所得」計畫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計畫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計畫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董思韻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上海稅務」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