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隨父母重新組建家庭,因生活所需,繼父母與繼子女必定會有金錢往來。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均會計較金錢是否應該歸還。那麽,繼父母轉賬給繼子女到底算借貸,還是贈與呢?5月9日,常德安鄉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
A某與第一任丈夫離婚後帶著女兒B某一起生活。2015年3月,A某與第二任丈夫C某結婚。因雙方感情不和,2022年5月,經安鄉縣人民法院判決,A某與C某離婚。
2018年4 月,C某因腦部疾病住院後聽力及語言能力受損,經鑒定構成二級殘疾。自2019年起,C某多次以其曾向B某轉賬、對其盡過撫養義務為由將A某、B某訴至法院,要求A某履行扶養義務、B某履行贍養義務。
2020年4月,C某對B某提起贍養費糾紛,安鄉縣人民法院認定C某與A某結婚時B某已年滿二十周歲,C某對其不存在撫養義務,且C某向B某所轉資金來源於A某,據此駁回了C某的訴訟請求。
之後,C某向安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監督申請、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及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復查申請,均被駁回。現C某再次起訴,主張向B某轉賬均為借款,要求B某返還。
安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法律事實發生在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該案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約,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約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合約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借款合約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約。
該案中,C某向B某所轉資金大部份來源於A某,得到了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確定,且C某曾以案涉款項及同一事實提起贍養費糾紛,足以說明C某向B某轉賬時並非出於向B某借款、希望B某積極償還的心理意圖,而系經A某指示代其向B某轉賬。即使C某轉賬金額與A某指示代轉賬金額不能完全持平,也僅能認定為C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繼子女生活中的贈與。
因C某送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借貸關系,故該院認為C某與B某之間未建立起民間借貸合約關系,最終判決駁回C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並不當然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成為父母子女關系的前提是有撫養關系。如果沒有撫養關系,則雙方不成立法律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相應的權利義務也就不存在了。沒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向繼子女轉賬,法院應綜合資金來源、轉賬意圖、金額大小、是否期待收回款項等因素綜合考慮,而認定轉賬性質。根據中國【民訴法】相關規定,證據必須達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標準」,但家人之間轉款很少有留存證據能證明到底是借款還是贈與的。因此,如果父母與子女之間涉及大額款項往來,應保有相關證據以免引發爭議。
瀟湘晨報綜合安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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