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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去世,卻發現多年前買好的墓地竟被賣了?她把兒子兒媳告上法庭……

2024-06-20辟謠

選好了陵園,買好了墓地

只為百年後

夫妻倆能一起長眠故鄉

沒想到

兒子兒媳竟私自將墓地賣了!

悲怒之下

她將兒子兒媳都告上了法庭……

案情簡介

王爺爺(已故)與張奶奶結婚相伴數十年,育有一子二女,小王與小李是他們的兒子、兒媳。

2011年,王爺爺在其老宅附近的某生態陵園,為自己與老伴張奶奶購買了一座雙穴墓地。

2023年1月1日,王爺爺去世。張奶奶欲將王爺爺安葬時卻發現,老夫妻倆十幾年前就買好的墓地被轉賣了!詢問生態陵園管理所後才得知,早在2016年5月,兒子小王和兒媳小李就拿著聲稱代父母保管的購買墓地收據原件,到生態陵園管理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

王爺爺的身後事急需操辦,墓地的問題卻一時之間難以解決。無奈之下,張奶奶只能另尋一處墓園將王爺爺安葬。

此後,張奶奶便一直心神不寧,時常想起未能在故土長眠的老伴。又悲又氣的她決定將兒子小王和兒媳小李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墓地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法院審理

法院依職權從訴爭墓地所屬的生態陵園管理所調取了陵園記賬簿、收據(登記交款人為王爺爺)等資料,並向陵園所長,王爺爺張奶奶的女兒女婿,以及墓地購買中間人等逐一核證,確認訴爭墓地為王爺爺生前出資購買。小王、小李的行為, 對父母構成侵權 ,應當賠償損失。因案涉生態陵園已沒有墓地可售,根據當地雙穴公墓價格政策規定,法院認定張奶奶經濟損失為7000元。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墓地作為一種特定物,它的選址承載著特殊情感,使用也具有特殊性, 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義

王爺爺生前將墓地選在故鄉附近,就是想實作落葉歸根、長眠故裏的夙願。而小王、小李私自轉賣父母墓地,且在父親去世後並未重新為父親購買墓地、亦未妥善處理父親安葬事宜的行為, 違背孝敬父母的傳統美德和公序良俗 ,應賠償張奶奶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侵權行為的方式、過錯程度、本地區平均生活水平、造成的損害後果等因素,酌情確定為10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小王與小李共同賠償張奶奶損失17000元。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小王與小李已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

評 析

【民法典】 第1165條 第1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183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國自古常將孝和順結合,倡導世人要慎重對待父母的身後事。作為子女,對父母應有贍養與扶助義務。從道德層面與社會基本認知角度出發,贍養義務既包括父母生前的照料,也包括父母死後的安葬。

子女在父母亡故後,將父母骨灰安葬在父母生前選中的墓地,完成父母最後的心願,既是中國孝敬父母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定贍養義務的延伸,同時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家庭倫理層面的具體要求。

來源: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