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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報私仇,湖北通城一男子造謠某足療店涉黃被拘留

2024-10-22辟謠

近日,鹹寧市通城縣公安局麥市派出所成功處置一起惡意造謠正常經營足療店的案件。10月15日,麥市派出所接轄區居民何某報警,稱有人釋出不實視訊造謠其經營的足療店涉黃,請求公安機關幫忙處理。接警後,辦案民警立即開展調查。

經過民警多方調查核實,何某經營的足療店無任何涉黃服務,並未存在丁某視訊中所說的涉黃問題。

原來,10月11日,丁某因與何某有個人糾紛,懷恨在心的他為報復何某,便在何某經營的足療店外拍攝了視訊,並配文「該足療店內有福建人嫖娼。」後在某短視訊平台上釋出,導致該不實資訊的視訊被多人轉發點贊,造成了不良影響。10月14日,丁某再次在某短視訊平台釋出類似資訊,又被多人點贊評論,後在其家屬的勸說下刪除了該視訊,但還是損害了該足浴店的聲譽,在網路空間和社會上產生了惡劣影響。

10月15日,丁某主動來到麥市派出所投案,並對其在網路上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承認其釋出的視訊為不實資訊。

目前,違法行為人丁某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網路謠言處罰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一百零五條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 第五條 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來源:通城公安

編輯:李佳媛(實習)

責編:白俊寶

監制:殷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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