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璟璟
2007年,智力殘疾的李四強在南京打工時,因身上有一張搶劫案在逃人員「劉西文」的身份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李四強服刑期間,因表現良好,兩獲減刑,共減去刑期3年3個月。2016年,李四強刑滿釋放回到老家。之後,其家人為其連續申訴多年,終於迎來再審。2024年4月19日,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四強搶劫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宣告李四強無罪。(中新社)
本案之曲折離奇,遠超出很多人想象。以事後視角審視,這當然是標準的冤假錯案。但是,詳盡梳理前因後果,我們還是會發現,這起錯案的源起和過程,其實具備著鮮明的「非典型性」。一般來說,錯案的形成,多是由刑偵技術不足、調查程式缺陷、非法證據未加排除等等原因,而導致「定錯了案件的罪犯」。可「李四強案」並非如此!簡而言之,該案屬於是「定對了罪犯,而抓錯了人」。從張冠李戴,到將錯就錯,最終釀成了這起無法挽回的悲劇。
一切的錯誤,始於李四強身上攜帶的那張「劉西文」的身份證。按證認人,當事警方如天降餡餅一般,白撿了個「逃犯」。這之後,因為被通緝的「罪犯」落網,搶劫案的「罪行」現成,這對號入座的「連線題」儼然是送分題,該案迅速偵結、公訴、判決,暢快無比。匪夷所思的是,自始至終,僅憑一張身份證,李四強就成了「劉西文」。那至關重要的,基於指紋、DNA等生物特征資訊「驗明正身」環節,詭異地消失了!
證明「我不是我」很難,證明「我不是他」很簡單。如果「你不是他」,那麽只需宣布「是你不是他」……這看似繞腦的文字把戲,實則就是「李四強案」魔幻的演繹軌跡。在第一階段辦案中,某些職能部門,大機率是利用了李四強作為智力殘疾人無法充分抗辯、自證和賽局的「先天劣勢」,稀裏糊塗而快刀斬亂麻地「了結此案」。但其實,本案還有「第二季」,其離譜之程度,相較於「第一季」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據報道,服刑期間,監獄的管教發現「劉西文」實為李四強。這原本是一個寶貴的糾錯機會!只是很遺憾,涉事法院調查後,裁定李四強冒用「劉西文」身份參與了搶劫案,將判決中的「劉西文」更正為「李四強」,李四強繼續服刑——這波逆天神操作,叫人大開眼界。從本質上說,這屬於是典型的「逆向便宜主義」,為了定罪之方便、為了求刑之高效、為了辦案之「正確」,而毫無下限地「見機行事」「靈活處理」。在此語境下,程式性失守,必然造成實質性謬失。
在「第二季」中,當發現被關的「劉西文」是李四強,當地職能部門不是將案件推倒重來、從頭梳理,而是不分青紅皂白地巧舌詭辯,一心文過飾非、往回找補、自我合理化。殊不知,其彼時彼地的這般操弄,已陷入了「罪名先定,罪證後補」的陷阱。一錯再錯、錯上加錯!「李四強案」的錯誤,曾有N次時機被終止,但無一例外錯過了。試問,在刑事拘留和罪犯收監環節,有關部門有沒有依規及時告知李四強家屬?在公訴環節,法院有沒有依法為李四強指定辯護律師?而律師又有沒有盡職地履行自己的責任?
如今,「第三季」的李四強案,終於迎來了「改判無罪」的結果,這份遲來的沈冤得雪,對於離世的李四強來說,或許已無太多意義。然而,這絕不會是「最終季」,對於這起荒誕至極的錯案,理應一查到底、追責到人、嚴懲不貸,這是捍衛正義、重建公信的必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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