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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賓館酒店須先刷臉?全國政協委員戴斌:無法律依據建議取消

2024-03-04辟謠

兩會·建言

對於當前遊客入住幾乎所有的賓館酒店都必須要到專門人臉辨識裝置前「刷臉」的現象,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旅遊研究院院長戴斌送出提案,呼籲取消「刷臉」環節。

南都記者獲悉,2024年全國兩會之際,戴斌送出了一份【關於限制旅遊場景過度使用「人臉辨識」的提案】,直言在酒店加裝人臉辨識裝置終端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也沒有正式成文的部門規章規定,該舉措不僅降低服務效率,容易引起遊客的不滿和投訴,而且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建議公安部指導地方取消入住酒店必須刷臉的規定,並召回相關軟硬體裝置。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旅遊研究院院長戴斌。

入住酒店要求「刷臉」,缺乏法律或行政法規依據

戴斌在調研中關註到,當前,幾乎所有省市的賓館、酒店、民宿等旅遊住宿機構都設定有人臉識臉系統,入住前,遊客除了要出示身份證件由接待人員查驗,還要到專門的人臉辨識裝置前「刷臉」才能入住。

調研顯示,酒店用人臉辨識終端的單價從數千到數萬不等,酒店需要安排1-4台終端,廠家還會收取年度系統維護費用。該措施不僅降低了服務效率,容易引起遊客的不滿和投訴,而且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

「當前讓遊客‘刷臉入住’,都是按照‘告知且同意’的原則來實施。即公安部門告知旅館、酒店、民宿,然後旅館、酒店、民宿也同意做,所以就做了。」戴斌在提案中指出,而事實上,在酒店加裝人臉辨識裝置終端,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也沒有正式成文的部門規章規定。

據了解,2022年頒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計畫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其中,並未對「刷臉」作出明確規定。

在戴斌看來,依據「法無授權不可行」的原則,旅館酒店等場所不應再要求旅遊者履行「刷臉」義務,也不能要求旅遊住宿機構履行查驗身份證件之外履行生物資訊和涉及旅遊者私密數據的采集義務。

不少酒店都開設了「刷臉入住」的功能,並以此為賣點。資料圖

建議地方取消入住酒店必須刷臉的規定,召回相關軟硬體裝置

結合調研了解到的情況,戴斌在提案中呼籲,建議公安部全面摸底排查強制酒店、度假村、民宿等旅遊住宿機構購買和使用人臉辨識終端的情況,摸清要求安裝的法律依據、要求安裝的部門和層級、是否指定廠家品牌、是否與原有的身份證查驗系統並列,是否要求同步上傳資訊等情況,及時指導各地取消遊客入住賓館酒店必須「刷臉」的規定,並召回相關軟硬體裝置。

他還建議,考慮到景區、車站等各類旅遊流量入口和消費場景安裝人臉辨識終端也越發普遍且強制使用的場合越來越多,建議進一步對度假區、主題公園和交通企業的同類情況做專項調查。

南都記者關註到,2023年8月,國家網信辦釋出的【人臉辨識技術套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對人臉資訊采集、人臉資訊使用、人臉辨識技術安全保障做出了具體規定。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賓館、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經營場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人臉辨識技術驗證個人身份的,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品質等為由強制、誤導、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辨識技術驗證個人身份」。

戴斌建議,盡快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制定並實施【人臉辨識技術套用安全管理規定】,並加強對上述條款的監督檢查;對實踐中存在的「告知且同意」等涉嫌侵權的變通做法做出明確提示並做要求整改;此外,還需就數據安全和個人私密保護,對裝置供應商、資訊采集部門、管理部門提出具體的、可執行、可查驗的要求,建立有效的法制管理體系。

戴斌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旅遊者在旅行、觀光、住宿、餐飲、購物的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強制刷臉」行為進行專項檢查,對有關制度、規定和標準進行合法性審查。

市民在昆明一家醫院銀醫通自助裝置上進行人臉辨識。新華社資料圖

警惕「刷臉」時代資訊泄露風險, 專家:非必要場景拒絕強制人臉辨識

隨著資訊科技發展,公眾生活進入「刷臉」時代,人臉辨識成為身份鑒定、存取認證、核驗查證的重要載體,被廣泛套用於支付認證、考勤打卡、門禁辨識、公共安防等各種工作和生活場景。與此同時,人臉辨識潛藏的資訊泄露隱患日益凸顯,亟待引起重視和警惕。

據南都此前報道,隨著人臉資訊越來越多地被獲取和使用,相關侵犯私密權、肖像權甚至用人臉資訊來實施詐騙的案例已陸續爆出。

比如,有的公開售賣違規抓取的人臉數據,某平台2元錢可購上千張「客製」人臉照片;有的對人臉數據管理不嚴,某娛樂特效App使用者換臉視訊可在網上公開存取和下載;還有的利用AI換臉技術對照片進行處理,來盜取網路帳號牟利、實施精準電信詐騙等。

多位業內專家學者就人臉辨識技術套用向南都記者談道,「刷臉」時代警惕資訊泄露,非必要場景拒絕強制人臉辨識;此外,還需進一步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人臉辨識技術套用的落地。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也曾就人臉辨識規範向南都記者談道:人臉辨識涉及對個人重要的生物學數據的收集,相關組織或機構在收集之前,必須證明這種做法的合法性。如果政府是作為收集的主體,顯然需要法律明確予以授權;法無授權即不可為,政府無權以安全為名,來搜集普通公民的生物辨識數據。倘若是企業或其他機構所為,則其收集個人的生物學數據,起碼需要獲得被收集人的明示同意;不經同意而收集,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

南都全國兩會報道組

采寫:南都記者 程姝雯 莫倩如 實習生 陳奕帆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