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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法說法】造謠他人應擔責 法院判決:朋友圈致歉

2024-09-23辟謠

發朋友圈可以不受約束嗎?

NO NO NO !!!

發在微信朋友圈的內容

也可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社交參與者在網路發表言論時,

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文明發表言論,

切勿逾越言論自由的界限!

案件回顧

原告趙某在某村經營一家商鋪,被告陳某商鋪在原告商鋪對面,兩家商鋪中間間隔一條道路。

某日,被告陳某的車輛停放在原告趙某的商鋪前時被砸壞,雙方因此發生糾紛。於是,被告陳某在朋友圈、抖音釋出充滿辱罵的言語,辱罵原告是「老賴、龜孫樣」,並且捏造原告「給老公戴綠帽子」等內容,還專門截圖給原告,對原告的家庭、生活和精神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無奈之下,原告趙某起訴至召陵區法院。

(圖片來源於網路)

法院判決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這種評價直接關系到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和社會地位,屬於重要的人格利益。

該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陳某於判決生效後在朋友圈、抖音帳號連續三日公開釋出道歉資訊,以消除其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原告名譽。

(圖片來源於網路)

法官提醒

網路並非法外之地,名譽權作為民事主體人格權的一部份,在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侵犯名譽權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本案雙方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鄰裏和睦的原則相互包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矛盾確實無法自行化解,也要透過合法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