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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因開除未報備離婚員工被判賠償金,人社部門:婚姻狀態屬於私密

2024-01-07辟謠

上海一公司因開除未報備離婚員工被判賠償金,人社部門:婚姻狀態屬於私密

因為自己離婚了沒有將這一情況向公司報備,公司的員工竟因此被開除?近日,深圳市人社局公布了一起與婚姻狀況有關的案例,普及相關法律知識。

瀟湘晨報記者查證發現,深圳市人社局舉出的這一案例實際是發生在上海。杜先生就職於上海旺旺食品集團有限公司,他與妻子離婚後,沒有主動向公司報備,因此被公司開除了。

杜先生認為離婚屬於個人私密,無須向公司匯報,公司認為杜先生簽署了相關協定規定,這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開除沒問題。

杜先生隨即將公司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認為公司解除合約系違法,應支付賠償金。公司後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為公司的行為系違法行為。

員工離婚未主動報備,公司:開除

杜先生於2017年2月6日進入上海旺旺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幾年後,雙方續簽了有效期為2020.3.1一2026.2.28的勞動合約,杜先生升任為營運長辦公室高級管理人員,並簽字確認了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道德規範、保密義務、利益沖突排解協定。

其中一項協定約定:員工需主動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計畫或事項相關責任人、供應商等利益主體與其存在特殊關系(如親屬關系、投資關系等)時,需立即主動報備。

【獎懲管理辦法】規定——新進、崗位異動、婚姻關系變動等導致親屬關系變更,而未及時主動申報或虛報親屬關系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或紀律可予以過失性解除勞動關系。

杜先生入職時申報為已婚,然而,公司2021年1月透過裁判文書網發現他已於2017年12月離婚。因此,2021年1月20日,公司向他出具合約解除/終止通知函。

2021年2月3日杜先生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杜先生主張:「公司應支付我違法解除勞動合約的賠償金、2020年年終獎2019年11月的薪資差額以及2021年1月的銷售獎金。」

一審法院:公司解除合約系違法,應支付賠償金

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公司解除合約系違法,應支付賠償金。公司需支付杜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約的賠償金100804元,以及2019年11月的薪資差額3540.23元。公司對此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查明,原被告簽署協定明確,鑒於雙方的勞動關系,被告在原告任職期間有機會掌握原告處的市場狀況、財務狀況、公司運作等方面的商業秘密,故就被告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保守原告的商業秘密、道德規範與利益沖突事宜。其中,第一部份第1條規定,公司秉持「誠信為本」的經營理念,被告必須恪守誠信(包含並不限於親屬關系等資訊之申報);第二部份第6條規定,被告應主動避免任何形式的人情案,如工作涉及計畫或事項相關責任人、供貨商、承辦方、競標客戶等利益主體與被告存在特殊關系(如親屬關系、投資關系等)時,被告均應立即主動向原告報備。

審理認為,杜先生雖簽署了道德規範、保密義務和利益沖突排解協定,但他的婚姻關系變化系離婚,即可能與他存在特殊關系的利益主體不是增加而是減少,他離婚的狀態不會與其任職產生相關利益沖突。

故公司以杜先生未申報其婚姻變動情況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約,顯屬不當。公司不同意支付杜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之請求,缺乏依據。杜先生要求公司按仲裁裁決履行,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之請求,有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對於公司不同意支付杜先生2019年11月薪資差額之請求,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享有用工自主權,其對違紀的勞動者可以作出懲戒,這也是用人單位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常用的手段。

公司處分雖涉及經濟扣罰,但屬於特定性、階段性的,不涉及勞動合約的解除或變更,且該經濟扣罰亦未影響杜先生的基本生活。故上述處分屬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的範疇,不屬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

1.公司需支付杜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約的賠償金100804元;

2.公司無需支付杜先生2019年11月的薪資差額3540.23元。

杜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人社局:員工的婚姻狀況屬個人私密,用人單位無權隨意幹涉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公司雖要求杜先生立即主動報備親屬關系、投資關系的變化,但杜先生系離婚,客觀上並未增加杜先生履行勞動合約義務時的法律風險和道德風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杜先生的上述情況變化,加重了公司的經營風險或勞動合約義務。

故公司該解除行為違法,應當支付杜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約的賠償金。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針對此案,深圳人社局提醒,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約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但員工的婚姻狀況,是勞動者的個人私密,用人單位無權隨意查詢或幹涉,更不能因此任性開除勞動者。

瀟湘晨報記者 曹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