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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動】向謠言說不!

2024-02-28辟謠

遇事不要慌,發個朋友圈

在這個全民自媒體時代

造謠成本低,網路影響壞

呂梁公安溫馨提醒

網路造謠不可取

為有效凈化網路環境,依法打擊網路謠言,交口縣公安局持續加大對網路謠言的打擊整治力度,全力營造清朗網路環境。近日成功查處一起網路散布謠言案件。

2月24日晚,交口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轄區內網民任某某為博取眼球、賺取流量,將自己拍攝的一段長達8分鐘的「九曲黃河陣」民俗活動現場進行惡意加工,並在視訊加註「大事件 九曲黃河陣踩踏事件」字樣,隨後在某短視訊平台進行釋出。經核查,該視訊內容為任某某編造的虛假資訊,系網路謠言。

2月24日,民警依法將視訊釋出者任某某傳喚至派出所,任某某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任某某的行為嚴重擾亂網路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交口縣公安局依法對任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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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網路謠言?

網路謠言是指透過網路介質(例如微博、國外網站、網路論壇、社群網站、聊天軟體等)而傳播的謠言沒有事實依據帶有攻擊性,目的性的話語。主要涉及突發事件、公共領域、政治人物 、顛覆傳統、離經叛道等內容。

謠言傳播具有突發性且流傳速度極快,因此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易造成不良影響。

造謠、傳謠需承擔什麽法律後果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國家已經規定編造傳播網路謠言的法律責任,網民觸犯相關規定必將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違反網路秩序規則也將受到相應的懲罰。暢遊網路的同時,大家一定要擦亮雙眼,明辨是非的同時,切勿信謠、傳謠、造謠!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 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造謠一張嘴

辟謠跑斷腿

請大家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來源:平安呂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