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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樓上花盆砸中車輛,找不到「真兇」誰來擔責?法院判了→

2024-02-04辟謠

高空墜物究竟如何定責?

物業又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類似的問題困擾

不少高空墜物案例的受害者們

最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高空墜物引發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這也是 上海首例適用【民法典】關於高空墜物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

事情要從2020年12月29日說起,臨近元旦,寒潮突然來襲,申城風雨大作, 苗先生一覺醒來發現自己愛車的車頂被一只花盆砸壞了,於是立馬報警。

由於苗先生所住小區有1000多戶居民,且沒有固定車位。苗先生停車的位置是在19號樓的西側,而他本人住在東面。經過觀察和分析,苗先生覺得,花盆不可能從很高的樓層掉下來。而 他停車的西側4樓這家人家,恰好種著花。

根據苗先生提供的線索,民警前往4樓的這戶人家進一步調查取證。民警對4樓業主家的陽台勘察發現, 雖然404室兩間房間窗外雖然都放置了花盆,但都用鋁合金材料圍了起來,並且民警沒有發現花盆掉下去的印痕。 因此無法證明砸在車上的花盆就是從這家人家墜落的。

無奈之下,苗先生只能自行承擔損失,將車輛送去檢修。隨後,他覺得 作為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在小區高空拋物頻發的情況下沒有引起重視,采取措施,對事情的發生負有責任, 而且物業公司沒有安裝監控,導致實際侵權人無法釘選。

於是 苗先生決定狀告小區物業公司, 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物業公司並不認可苗先生的訴訟請求,公司方表示,苗先生的索賠根本就是找錯了人。

物業:無法完全杜絕高空拋物

按道理來說,苗先生沒有辦法證明花盆究竟是從哪家掉下來,所以他有權向這棟樓這個單元的所有住戶追責。但是,苗先生不願意向鄰居們討要賠償, 一方面因為還有很多戶人家陽台沒有放置花盆,另一方面他認為主要責任在於物業公司根本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

物業公司則表示, 事發當天刮大風之前做過安全提示, 如在各單元的公告欄裏張貼告示,提醒全體業主檢查好門窗、陽台外接物品等,另外 還安排了保安人員拿著喇叭在小區裏進行廣播宣傳。

苗先生對於被告提供的證據和辯解並不買賬,他認為 物業公司只是做表面文章,並沒有深入化解屢次出現的有關高空墜物的頑疾。 另外,苗先生還認為 由於被告管理不善,導致小區的監控探頭缺失, 進而致使他無法釘選具體的侵權人。

物業公司表示,他們進場才一年多,之前網路攝影機破壞嚴重,公司也正在計劃修復。但即便新增了監控攝像,也無法面面俱到,盲區永遠都存在,更無法完全杜絕大型社群高空拋物的情況。

那小區裏發生的高空拋物事件

賠償責任究竟應該怎麽劃分呢?

物業管理企業

在事件沒有明確侵權人的情況下

又是不是應當賠償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法院判決:

賠償維修費

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物業公司未對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采取積極防範和監控措施, 而【民法典】中,又增加了物業公司安全保障義務相應的補充責任。 普陀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苗先生車輛維修費人民幣2400元。 同時,人民法院也明確,物業公司此後如果有證據找到實際侵權人,可以向他進行追償。

主審法官吳文俊表示,在【民法典】頒布以前,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是把樓上的住戶告盡,但是作為受害者,常常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 【民法典】頒布後,又增加了一個物業的侵權補充責任,相當於多了一個救濟途徑。

吳文俊解釋道,從立法導向來看,相關法律規定倡導物業服務企業更加仔細、盡心地履職,建議物業服務企業要努力提高服務水平胡品質,盡可能排除高空拋物、墜物等安全隱患,更好地保護每一位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