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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6000元請假半月被扣4500元 病假薪資該如何發?勞動法專家詳解

2024-06-21辟謠

日前,「薪資6000元請假半月被扣4500元」話題登上熱搜,引發關註。還有網友表示,其因病請假一個月,次月發薪資時,扣除社保等費用後,到賬的薪資僅為154.21元,而且還沒扣完要等到下個月繼續扣。

除了是否應扣除基本薪資和績效薪資,有網友反映,休病假時,常常面臨被用人單位要求以病假抵扣年假、抵扣加班時長等問題。

針對病假過程中每個人都可能遭遇的問題,日前,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婁宇和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與人力資源學院教師余敏,聽聽專家講述該如何處理這些問題。

疑問一:

病假薪資到底該怎麽發?

近日,「薪資6000元請假半月被扣4500元」的話題引發關註。據工人日報報道,今年5月,重慶一家公司的一名員工稱,自己因生病住院,向公司請了兩周病假。事後,該公司人事工作人員表示,因病假要扣除其4500元薪資,扣除後,該員工當月薪資到手為1000余元。

對此,涉事公司解釋稱,扣除4500元薪資是根據員工缺勤天數決定的。由於該員工請了兩周病假,按照公司規定需要扣除底薪的50%。此外,績效薪資根據員工每月表現單獨計算,該員工並未達到考核標準,因此需扣除全部績效薪資。

網友發帖截圖

工人日報的報道還稱,另有一員工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公立幼稚園擔任老師。2023年6月,其因病請假一個月,次月發薪資時,扣除社保等費用後,到賬的6月份薪資僅為154.21元。該員工表示,單位告訴她還沒扣完,下個月繼續扣。

那麽,病假薪資究竟該怎麽發?因病假扣除績效薪資是否合法?對此,婁宇表示,按照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相關規定,在醫療期內,職工的病假薪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若無任何約定,病假薪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薪資標準的80%。此外,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而重慶這家公司並未按照該規定執行,所以其做法是不合規的。因為病假,員工沒完成績效,所以沒有績效薪資,在這方面,該公司做法是合規的。」婁宇說。

余敏則表示,關於病假薪資,涉及到一個醫療期的概念,醫療期可以保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期間仍然可以獲得收入。【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關於醫療期的薪資,余敏表示,【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薪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薪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薪資標準的80%。所以對於醫療期內的病假薪資,其法定最低標準是勞動者所在地區的最低薪資標準的80%。本案中,則為重慶市最低薪資標準的80%。如果低於這個標準,則企業便違反了規定。

此外,余敏表示,現實勞動關系管理中,企業通常在規章制度中規定薪資結構,很多企業的薪資結構一般會包括底薪加上績效薪資。而績效薪資如何確定,企業往往具有絕對的自主管理權,透過考查員工的出勤率確定績效考核結果,從而降低勞動者的績效薪資。但這種做法是否合法,還需要考量該規章制度的合法性。

「根據勞動合約法第四條,規章制度有效的程式必須符合兩點:一是具有民主制定的程式;二是對勞動者進行告知。如何缺乏這兩個必要程式,該規章制度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此外,企業還應當能夠對績效考核的標準做出合理的解釋。」余敏說。

疑問二:

病假能否抵扣帶薪年休假?

工人日報的報道還提到,北京市石景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披露的一起案件中,某公司員工孫女士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約中約定,孫女士如休病假,則病假期間按照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的80%發放病假薪資。

孫女士離職後,發現2022年自己還有8天帶薪年休假未休,於是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薪資。公司則提出,孫女士在2022年休病假8天,公司當時是按正常提供勞動的標準發放薪資,這表示以孫女士的病假抵扣了帶薪年休假,所以公司無需再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薪資。

對於公司的這一解釋,孫女士不認可,並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薪資報酬差額。

北京市石景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副院長米現軍表示,用人單位即使以在病假期間發放正常出勤薪資為前提用病假抵扣年休假,也應當征得勞動者本人同意。病假薪資待遇與未休帶薪年休假薪資待遇不同。最終,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孫女士8天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薪資差額7303.36元。

資料配圖。據圖蟲創意

對於「病假能否抵扣帶薪年休假」的問題,婁宇表示,關於帶薪年休假,目前規定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休年休假或者是不休年休假,不休年休假的話用人單位需向員工支付補償。此案例中,勞動者休病假,那麽應該發病假薪資,按照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的80%發放,這個做法是合規的。休年休假的情況,要看當時員工和用人單位的協商情況,如果沒有休的話,那麽需要支付帶薪年休假的補償。這個補償和病假薪資沒有關系,兩件不能夠混為一談。

余敏同樣表示,病假抵扣帶薪年休假肯定是不可以的。病假和年休假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假期。勞動法考慮到勞動者作為一個人,就可能會因為生病而暫時失去勞動能力,醫療期的規定便是給予這個特殊階段的勞動者一定的保障,以便其可以較好地恢復勞動能力,從而再返回到工作當中。而帶薪休假是隨著社會發展,考慮到勞動者工作與生活的平衡,更好地調動勞動者工作積極性,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同時考慮勞動者本人意願,給予勞動者的假期。

「根據中國的規定,兩個假期期間的薪資發放標準是不同的。因此,用人單位在管理的時候,不能簡單地用病假去抵消帶薪年休假,而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分別發放病假期間和未休帶薪休假期間的薪資。」余敏說。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何先鋒 責編 鄧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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