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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未成年人涉性犯罪增多,年齡集中在16至17周歲

2024-03-23辟謠

昌平法院近日通報,三年來審理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案件101件,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占比超過半數;同時,法院統計發現,未成年人犯罪中,也以涉性犯罪為主。這一現象應引起社會各界和有關部門註意。

17歲少年猥褻10歲女孩源於原生家庭

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

17歲的小文(化名)在某公園對共同玩耍的10歲女童產生好奇心,對其實施猥褻,後小文被民警抓獲。公訴機關以小文涉嫌犯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昌平法院。庭審中,小文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文猥褻不滿14周歲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予從嚴懲治。鑒於其犯罪時不滿18周歲,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結合涉案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了解到:小文父母離異,其由父親撫養,離婚後母親去外地打工。父親對小文的管教方式較為簡單嚴厲,家庭教育方面存在欠缺。小文初中階段便輟學在家,法律意識薄弱,與異性交往缺乏邊界感。本案中,小文基於好奇心驅使,對自身行為產生的嚴重後果認識不足,自我控制能力較弱,以致觸犯法律。

庭審中,承辦法官組織小文與其母親親情連線,並轉交母親的親筆信。針對該案反映出的未成年人家庭監護教育缺位情況,法院向小文父親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於小文刑滿釋放前接受兩次家庭教育指導,平日裏加強對孩子的陪伴,關註其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幫助小文繼續接受教育,建立良好的生活和行為習慣,促進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此後,法院邀請社會工作事務所工作人員分別對小文父母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並提出了幫教意見和建議。同時,對被害人家長也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引導家長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孩子進行性教育和安全自護教育。

教練猥褻未成年學員

法院宣告終身從業禁止

韓某是某培訓中心教練,因工作關系結識了12歲的女性學員小雨(化名)。暑假期間,韓某在其車內對小雨實施猥褻,後又多次透過社交軟體向小雨發送私密部位照片等方式實施「隔空猥褻」。公訴機關以韓某涉嫌犯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昌平法院。

法院指出,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心智發育尚未成熟,在遇到性侵害中的「自願」表達與成年人的自主意誌存在本質區別,無論以何種方式誘惑兒童「自願」「主動」,透過網路平台向行為人發送私密部位圖片、視訊的,均不能阻卻行為本身的違法性。

法院審理認為,韓某多次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本案被害人小雨年僅12周歲,韓某作為培訓機構教練,系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其對未成年學員實施性侵害行為,應予從嚴處罰,同時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適用從業禁止。最終,法院判決韓某犯猥褻兒童罪,依法對其判處刑罰,並判決終身禁止韓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問題:未成年人涉性犯罪及遭性侵害都較嚴重

據悉,2021年至2023年,昌平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共1774件,其中刑事案件127件、民事案件1647件。法院統計,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人身、財產權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為主,強奸罪、尋釁滋事罪、盜竊罪、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位居前五位,占比共達62%。 在侵犯人身、財產權益類案件中,沖動型、偶發性的個人單獨犯罪為主。此外,未成年人罪犯年齡集中在16至17周歲,文化程度大部份為初中及以下。

同時,法院分析案件發現:性侵案件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比超過半數,且多為熟人作案。低齡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發育不成熟、性教育缺失和家庭監護不力是主要原因。 法官提出,學校及培訓機構教職工、存在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成員等,透過熟人身份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作案手段隱蔽、犯罪時間跨度長,且侵害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罪有所上升,被害人在誘導下「自願」情形增加。

建議:優先保護、特殊保護、全面保護

對於審判中發現的問題,法院提出,凝聚保護合力,建立「優先保護、特殊保護、全面保護」的立體化未成年人保護模式。

首先,建立立審執綠色通道,實作未成年人案件優先立案,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審理要點及規範要求,與執行部門溝通聯動,實作未成年人權益的快速、優先實作。

同時,加大對教育機構從業人員及個體無資質從事未成年教育領域人員侵害未成年人的懲治力度,積極適用從業禁止,依法禁止犯罪人員從事跟未成年人有關的教育工作。

此外,積極調動婦聯、教委、團委、民政、鎮街、公檢司等力量,多點發力、合力解困,為未成年人創造健康的成長環境,如與社群、群團組織等建立合作機制,借助其優勢資源開展定期幫教回訪,對未成年犯罪人矯正等情況進行登記,使判後幫教措施更有針對性。

另外,法官還介紹,昌平法院創新設立「親情相聚」工作機制,頗見成效:案件審理中,安排被告人父母、實際撫養人或與其成長關系密切人員在少年法庭親情角見面,相聚活動中法官適時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長釋明法律,透過親情感召讓失足少年知錯悔罪。同時,法官在判決書後單獨附上「關愛寄語」,詳細分析其犯罪原因,從情理、道理、法理的角度對被告人進行勸誡,教育其改過自新,幫助失足少年樹立信心、重燃希望。並且,法官還會當庭或透過電話、線上等方式進行家庭教育指導,補齊家庭監護短板,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升級版」保障。

同時,法院透過案件審理深入剖析、尋找成因,及時發現社會治理、行業管理漏洞隱患,向物件單位發送司法建議。如針對未成年人住宿登記稽核及預警問題向賓館等經營場所作出安全提示,針對教職工虐待、性侵未成年人問題向教育機構、殘聯等單位發送司法建議,促進長治長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