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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父親去世後子女為爭3萬撫恤金喪葬費對簿公堂,法院判了

2024-03-05辟謠

河南一父親去世後子女為爭3萬撫恤金喪葬費對簿公堂,法院判了

父親去世後,哥哥為爭父親的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與兩個妹妹對簿公堂,本是血濃於水的親人因為財產分割變成法庭上的原被告。請看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共有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王某乙與王某丙、王某丁系同胞兄妹關系。三人父親王某甲系某公司退休職工,於2022年去世。河南省社會保險中心核算企業離退休人員終止待遇,同意支付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等共計29961.76元。該款支付至王某丁丈夫李某某帳戶。

王某甲的妻子已去世多年,王某甲夫婦共育有四個子女,長子已去世,次子王某乙,長女王某丙,次女王某丁。

王某甲去世前常年在某縣租房居住,其患病期間,僱用保姆照顧其日常生活。王某甲在該縣居住十余年,期間,王某丙、王某丁及二人配偶經常探望老人,幫老人修修補補,為老人購置提升生活品質的物品,帶老人尋醫問藥等。而王某乙一次也沒有實地探望過王某甲。

原告王某乙訴稱,二被告私自申領了父親的喪葬費和撫恤金,要求分割共有財產喪葬費、撫恤金,返還原告應有的份額。

王某丁、王某丙辯稱,原告王某乙對被繼承人王某甲常年不聞不問,不關心日常起居,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應當分配撫恤金、喪葬費。

法院判決

武陟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是職工死亡後,其生前單位或社保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付死者近親屬及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及生活補助,不屬於死者遺產,屬於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

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不屬於遺產,其分割不適用代位繼承的規定。具體到本案中,王某甲去世後,能夠參與分割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的是王某甲的三個兒女,即本案的原、被告。

王某丙、王某丁及二人配偶在王某甲晚年對其照顧頗多,盡到了為人子女孝順老人的主要贍養義務,因此對於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應予以多分。

而王某乙在王某甲晚年,對老人實地探望次數較少。甚至在老人晚年居住某縣長達十余年期間,一次也沒有實地探望過老人,王某乙在本案中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盡到贍養老人的基本義務。因此對於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應予以少分。

因此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結合當事人的實際,酌情確認王某乙對涉案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享有20%的份額。經王某丁同意,其丈夫領取了全部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共計29961.76元,因此王某丁應返還王某乙5992.35元(29961.76元×20%)。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被告王某丁給付原告王某乙撫恤金、喪葬補助費5992.35元。

判決後,被告王某丁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孝老敬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可參照有關法定繼承的法律規定,結合近親屬與死者的親密程度以及對死者的贍養、照顧情況適當分配。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為人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本案對於王某丙、王某丁對父親盡到了更多的贍養義務,在分配撫恤金時,可以讓其多分一部份撫恤金,這樣既尊重和保護了所有子女的合法權利,又對子女孝敬老人的行為予以褒揚,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法條連結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瀟湘晨報綜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豫法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