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訊息網10月30日報道 據美聯社10月29日報道,在人行橫道外或不按交通訊號燈過馬路在紐約市合法化了。
提出這項立法的紐約市政委員會成員、布魯庫林區民主黨人梅塞德絲·納西斯29日表示,這條新法律消除了執法中的種族不平等,因為去年90%以上的亂穿馬路罰單是針對黑人和拉丁裔人的。
她在一份電子信件聲明中說:「我們現實一點,每個紐約人都亂穿馬路。人們只是在前往他們要去的地方。處罰日常行為的法律就不應該存在,特別是不公平地對待有色人種的法律。」
新法律允許行人在任何地點——包括人行橫道外——橫穿馬路,還允許行人不按交通訊號燈過馬路,並特別指出這種行為不再違反紐約市行政法規。
但新法律也警告說,在人行橫道外過馬路的行人沒有優先通行權,應該讓路給其他有優先通行權的車輛。
根據韋氏詞典,「亂穿馬路」一詞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源自美國中西部關於鄉下人的俚語。
在行人和司機經常發生爭執的紐約市,處罰亂穿馬路的法律在1958年出台,違者罰款可高達250美元。(編譯/熊文苑)
來源:參考訊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