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大選中,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制度是一個獨特且備受爭議的機制。盡管大部份國家的總統選舉是透過全民直接投票來決定的,美國卻采用選舉人團制度,即間接選舉的方式來選出總統和副總統。這種制度在美國憲法中已有數百年歷史,但也引發了不少關於民主性、代表性和公平性的討論。本文將介紹選舉人團的歷史背景、運作機制及其爭議。
一、選舉人團的歷史起源。
選舉人團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1787年制憲會議期間。當時,立憲者們在決定總統選舉方式時面臨幾種選擇:一是由國會選出總統,二是直接由公民投票選出,三是由各州選派選舉人進行間接選舉。由於擔心國會選舉會導致權力集中,公民直接投票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也難以實作,最終他們選擇了折中方案——選舉人團。
立憲者認為,選舉人團制度既可以讓各州在選舉中發揮平衡作用,又能防止出現」暴民政治」(mobocracy)。此外,這種機制讓較小的州在選舉中擁有一定的發言權,從而促進了各州在政治上的平衡。
1787年制憲會議的場景
二、選舉人團的運作機制
選舉人團的基本工作原理是將美國總統選舉分為兩個層次:全民普選和選舉人投票。具體步驟如下:
1. 全民普選 :每四年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二,各州選民投票選舉總統候選人。實際上,選民投的是選舉人票,而不是直接投給總統候選人。
2. 選舉人分配 :每個州的選舉人數量等於該州的聯邦眾議員和參議員人數總和。例如,加利福尼亞州因為人口眾多,擁有55張選舉人票,而人口較少的懷俄明州僅有3張選舉人票。總的來說,美國的選舉人團共有538張選票,包括5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的選票。
3. 「贏家通吃」規則 :絕大多數州采用「贏家通吃」的規則,即在某一州普選中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得該州所有選舉人票。目前,只有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例外,它們采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的制度。
4. 選舉人投票 :每屆選舉年十二月的某一天,各州選舉人按照普選結果投票。這一投票通常是形式上的,因為選舉人一般會遵從普選結果,盡管歷史上曾出現過「失信選舉人」,即不按照選民意願投票的情況。
5. 選舉結果確認 :次年一月,國會召開聯席會議,統計並確認選舉人團票數。候選人需獲得至少270張選舉人票(即超過半數)才能當選總統。如果沒有候選人達到這一票數,則由眾議院在每州一票的情況下進行最終決定。
三、選舉人團的爭議
盡管選舉人團在憲法中設計之初被認為是一種平衡各方的機制,但在當代,它也帶來了以下幾點爭議:
1. 「少數勝多」問題 :選舉人團制度可能導致候選人獲得選民票較少,卻贏得總統職位。例如,2000年大選中,小布希雖未贏得普選,但在選舉人票上勝出。同樣,2016年,川普以較少的普選票數贏得總統職位。這種情況被批評為違背了民主的基本原則,即「多數統治」。
2. 「搖擺州」現象 :由於選舉人團采用「贏家通吃」規則,選戰的關鍵集中在少數「搖擺州」或「戰場州」上。這些州的選情通常較為膠著,如佛羅裏達、俄亥俄、賓夕法尼亞等,使得候選人更關註這些州的利益,而忽視了「紅州」(支持共和黨)和「藍州」(支持民主黨)中選民的聲音。這種現象被認為使得部份選民的意願在大選中受到忽視。
3. 不平等的代表性 :選舉人團制度讓小州在總統選舉中享有更高的代表性。例如,懷俄明州每張選舉人票的選民數遠低於加利福尼亞州,這使得小州選民的選舉權重比大州選民更大。這一不平等的代表性導致了有關選舉公平性的質疑。
4. 失信選舉人 :雖然大部份選舉人會按照普選結果投票,但「失信選舉人」依然可能影響選舉結果。盡管多數州對失信選舉人實施法律限制,但其依然可能影響部份選舉人投票,增加了選舉過程的不確定性。
選舉人團制度的歷史背景、運作機制、爭議問題
四、改革選舉人團的建議
鑒於選舉人團存在的爭議,多年來,美國社會各界對其改革提出了諸多建議:
1. 全民普選制 :直接按照全國普選票數來決定總統,無需經過選舉人團。這一方式能夠確保總統選舉結果更符合民主多數原則,減少「少數勝多」現象的發生。然而,這需要修改憲法,難度極大。
2. 按比例分配選舉人票 :取消「贏家通吃」規則,按各州內普選結果的比例分配選舉人票,從而減少搖擺州效應,使得選舉更具代表性。
3. 國家普選州際協定(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 :這是一個由州自願參與的協定,旨在保證普選獲勝者成為總統。目前已有多個州加入這一協定,承諾在全國普選票數領先的候選人獲得其州的選舉人票,盡管協定要生效仍需更多州的加入。
五、總結
選舉人團制度既是美國民主制度的獨特體現,也在時代變化中遭遇了諸多挑戰。隨著美國社會對選舉公平性的重視增加,改革選舉人團的呼聲日益高漲。盡管要徹底廢除或改革這一制度面臨諸多政治和法律障礙,但在民主原則下,選舉人團未來可能會朝著更公正、更加符合民意的方向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