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4月23日,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透過了一項決議,美國聯邦政府決定在全美範圍內禁止「競業限制」條款,目前該法案還在公示階段,擬於4個月後正式實施。
如果該法案最終獲得實施,這將代表在美國存在近百年的競業協定正式成為歷史,也將深刻影響企業和勞動者,根據拜登的一次公開演講數據,40%的美國雇員在職業生涯中曾簽署過一次競業協定。
根據FTC數據,競業協定不僅限制了勞動者的求職自由,也妨礙了自由市場尤其是創新及初創企業的發展,FTC估計,取消競業十年後將給雇員額外帶來4880億美元收入,並將每年創造超過8500個新企業。
不少美國評論家認為,隨著資訊化和智慧化辦公越發普及,公司完全可以透過制度設計而非限制人員流動來實作合理的公司保密需求,競業協定愈發變得沒有必要,而矽谷所在的加州因為已經立法禁止了競業,才使得當地的IT產業在近幾十年獲得了巨大的發展。
不過以美國商會為首的多家機構均試圖挑戰該決議,美國商會表示,其已經提起法律訴訟指控「FTC越權」,FTC則回應稱,其法律許可權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中「非常明確」,「國會明確授權和指示FTC防止不公平競爭方法,並為執行法律規客製定規則和法規」。
對於競業是否被濫用和競業是否符合公平原則的討論在中國也不絕於耳,近年來,多家互聯網大廠對於競業協定普遍濫用,如今甚至蔓延到了制造業企業中,有大量的員工在脈脈等求職平台表示,談離職才發現自己所有上下遊企業都在競業協定中,離職約等於離開當前的行業,而即便選擇遵守競業協定,依然需要每個月將自己的新勞動合約和社保繳納記錄送出給前公司備查。
值得註意的是,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最佳化法治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指出,要處理好保護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競業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在依法保護商業秘密的同時,維護就業創業合法權益。
賣三明治也要被競業?
競業協定在美國存在歷史超過百年,對於競業協定合理性的討論也在近50年間持續不斷。盡管本次FTC推動全面禁止競業協定前,加利福尼亞州、科羅拉多州、明尼蘇達已經在立法層面徹底禁止了競業協定,但推動美國在聯邦層面全面禁止競業協定的導火索可以回到10年前的2014年。
2014年,一家名叫Jimmy John's的三明治連鎖公司,被爆出要求其最基層制作三明治的雇員也要簽署競業限制,以阻止他們為競爭對手甚至自己創業擺攤賣三明治。
對於基層員工,該競業協定要求其禁止在公司店鋪3公裏內從事任何涉及制作三明治的職位,並在競業協定中詳細列明了8種被禁止制作的三明治型別,幾乎涵蓋所有市面在銷售的三明治型別,而對於違約賠償則高達每人10萬美元,引發了社會的強烈討論。
2016年,伊利諾州總檢察長表示Jimmy John's已經與法院達成和解,該公司不再對員工開啟競業協定。
2016年Jimmy John's承諾不再開啟競業(來源:路透社)
此類案子被廣泛傳播並討論,加上越來越多學者研究揭示了競業限制的弊端,對這一做法的反對聲越來越高。
2016年,歐巴馬政府釋出兩份報告,證明競業限制被普遍濫用;2020年1月,FTC將監管競業限制協定納入議程;2023年1月,FTC提起【競業協定條款規則】,也就是最近投票透過的全面禁止競業限制的決定。
在23年1月釋出條款規則後,FTC累計收到了2.6萬條意見和建議,其中2.5萬條支持取消競業協定,最終出台了如今的禁止競業協定規則。
在最新的規則中,法案釋出後企業不得和任何雇員簽訂競業協定,而對於現有的競業協定,FTC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僅有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協定還將繼續生效,而其他員工的歷史競業協定也將在新法案生效後作廢。
具體到高管的定義上,FTC從薪酬和人員比例兩方面進行了規定,年收入超過151164美元且擔任決策職務的員工才能被定義為公司高管,且高管的人數必須小於公司員工總數的0.75%。
FTC認為,競業限制往往會抑制工人和雇主之間的有效匹配,對勞動力市場競爭產生負面影響;同時,會對產品和服務市場競爭產生負面影響,抑制新業務的形成和創新,並導致市場集中度增加以及價格上漲。
FTC主席莉娜·汗(Lina M. Khan)表示,競業限制協定使得員工薪資保持在較低水平,抑制了新創意,剝奪了美國經濟的活力。最終規則將確保美國人有追求新工作、創辦新企業或將新想法推向市場的自由。
FTC預計,最終規則將推動每年新增超過8500家初創企業,普通員工收入每年增加524美元,並預計未來10年醫療保健成本降低1940億美元。同時,最終規則還將有助於創新,預計未來10年專利數量平均每年增加1.7萬至2.9萬項。
取消競業是否會影響企業競爭力?
值得註意的是,以華爾街為首的大企業是反對禁止競業協定的最大勢力。
華爾街金融企業則擔心全面叫停競業協定會造成巨大損害。如果員工在接觸到高度敏感的專有資訊之後立馬跳槽到企業最大的競爭對手工作,那肯定會引發嚴重問題。
證券行業貿易組織證券業及金融市場協會(SIFMA)在一封評論信中寫道:「競業協定的一刀切式叫停,將損害競爭關系與經濟執行。」SIFMA 董事會成員都是來自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美國銀行、花旗集團和高盛等主要金融公司的高管。
對此言論,有律師表示,華爾街的擔憂其實言過其實,隨著更加現代化的資訊管理系統,美國商業秘密法和保密協定(NDA)已經可以為雇主提供了保護敏感資訊的完善手段。
FTC稱,目前超過95%簽署競業協定的員工都簽署了NDA,FTC同時還表示,雇主可以透過提高薪資和工作條件而不是透過競業限制來留住員工。
而加州的IT產業就給美國全國禁止競業提供了一個很好地示範。
加州在1872年就立法禁止競業協定,2023 年更是進一步限制競業:在 2024 年2月14日之前,雇主必須向在職及已離職員工提供個人化的書面通知,向其說明離職後的任何競業禁止條款都是無效的,否則遭受處罰。
就在2023年,加州總檢察長曾公開表示:「競業禁止協定在加州沒有立足之地。」
加州的政策也導致,在這次AIGC浪潮裏,谷歌、OpenAI、Meta等大廠之間的人才流動非常大。根據數據統計公司Live Data Technologies統計,自2022年12月至今,谷歌的很多人才流入OpenAI,OpenAI 來自谷歌和DeepMind團隊的成員占總流入比例的7.5%,遠高於第二名的Stripe和第三名的Meta。
而即便是同樣的大廠工作,假如你不在加州工作,競業協定便成為了員工跳槽的桎梏。
2020 年,前亞馬遜網路服務產品行銷副總裁布萊恩霍爾(Brian Hall)在晉升失敗後接受了谷歌的同級職位,之後亞馬遜起訴了他違反競業禁止協定的條款,要求禁止霍爾在谷歌從事雲行銷工作,這件事在當時引發了很大爭議,部份原因也是競業協定的範圍不止核心技術人才了。
Brian Hall在社交媒體對禁止競業表示支持
對於競業協定的弊病,馬里蘭大學的Evan Starr曾在去年底代表EIG釋出了一篇報告,梳理了過去幾十年圍繞競業限制的相關研究證據,解釋了為什麽現在需要全面廢除競業限制條款。
他寫到,現行的競業限制條款完全不足以解決其帶來的潛在問題,而且也無法發揮支持者所聲稱的諸多正面效應。無論是從對普通雇員、對創新、對小企業以及對消費者,以及對企業高管的角度,限制競業限制條款的使用都是利大於弊。
其他研究還表明,競業限制的存在有利於大企業同時失真於小企業。除了競業限制條款,企業通常擁有其他工具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例如非挖角條款和保密協定等。即使在禁止使用競業限制的加州,企業也會透過將高管離職時的補償金支付期限與競業限制期限掛鉤的做法,達到同樣的效果。相比之下新企業出於招聘考量采取競業限制協定的可能性比大企業更低。
去年底對312名小企業主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 44%的小企業主表示,因受到競業限制的約束,阻止了他們創辦或發展小型企業、擴大自己的業務,而35%的受訪者表示,他們因競業限制無法雇用員工。只有14%的小企業主反對或強烈反對FTC提議的規則,59%的小企業主表示贊同。
中國能否借鑒?
無論是Jimmy John's的三明治員工無差別競業,還是美國金融企業和IT企業的競業條款,類似的劇情在中國也屢見不鮮,甚至成為了互聯網大廠的標配,目前甚至有蔓延至其他的行業的趨勢。
2022年5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則判決記錄,一名百度潘姓前員工因跳槽至字節跳動違反競業協定,被判賠償100萬元,2023年,另一份判決書顯示,一名魏姓百度前員工因為跳槽至字節跳動被判賠償145萬元。
而字節員工也同樣受到了競業協定的困擾,在求職平台脈脈上有一名曾在字節跳動擔任產品經理的前員工爆料稱自己在字節勸退後拿到了快手的職位並工作一年後突然被字節起訴,稱其違反了競業協定並要求賠償60萬元。
除了互聯網企業,新能源行業也逐漸開啟了全員競業的勢頭。
一份涉及海辰儲能和寧德時代的競業限制糾紛案庭審顯示,海辰儲能創始人吳祖鈺違反競業協定,並挖角寧德時代人才。2023年9月,仲裁委裁決吳祖鈺向寧德時代支付100萬元違約金。
2022年2月,寧德時代將蜂巢能源告上法庭,案由為不正當競爭。起因是9名寧德時代前員工加入蜂巢能源的兩家關聯公司,違反【保密和競業限制協定】。7月,雙方和解,寧德時代收到蜂巢能源的和解款人民幣500萬元整。
而除了社招人才,寧德時代對於校招生也開啟了全員競業模式。
「應屆生到了寧德時代,要簽這個競業協定,不簽不給入職」,一位拿到寧德時代offer的應屆畢業生表示十分擔憂,「感覺是霸王條款,被脅迫簽了一個定時炸彈」。
在一份長達13頁的競業協定中,寧德時代列出了50家競業限制企業的名單,其中包括:力神、比亞迪、億緯鋰能、中航鋰電、長城汽車、威馬、理想、小鵬、蔚來等多家知名企業。
而有知情人士透露,寧德時代已經更新了這份競業列表增加至了100多家。
而這股無條件競業的風潮也逐漸蔓延到了普通打工人的身上。
而根據法制日報的報道,北京朝陽的王女士遇到一個兩難問題——她準備入職一家圖書公司,做銷售。公司人力部門在遞給她入職合約時,還帶著一份競業協定。按照協定,她一旦離職,不得進入同型別公司或競對(競爭對手)企業,否則要支付違約金10萬元。
「我一個普通推銷員,簽哪門子競業協定?!」王女士說,不簽協定無法入職,而簽了協定,競業協定附錄上有密密麻麻幾百家競對企業,以後離職要麽付高昂違約金,要麽轉行從事非專業工作。
中國【勞動合約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主體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即「兩高」)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即「一密」),而目前企業則存在濫用的趨勢。
武漢大學法院的喻術紅和賈唯宇在2022年發表的【反思與重構:競業限制協定效力審查規則】一文中梳理相關判決中競業限制義務主體發現,僅有13%為高級管理人員,8%為高級技術人員,79%均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蘇州中院競業限制判決調研報告也顯示,競業限制案件中涉及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的數量較少,不足全部案件的30%,而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屬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的案件占比則超過70%。
上海申浦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士剛曾代理過一起案件,一名員工原本做新能源電機控制器的產品,跳槽到一家燃油汽車零部件廠做尾氣排氣管,也被起訴競業協定違約,官司一路打到二審,法院以兩家公司營業執照都有技術開發,且同屬汽車零部件行業為由,判決員工賠償15萬。吳士剛對此表示:該員工算是被汽車零部件行業「封殺」了。而這背後還指向一個問題,「有技術不代表有技術秘密」,然而不少判決更多是以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重合為依據。
而面對這股競業被濫用的趨勢,國家也在試圖最佳化法律法規,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最佳化法治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處理好保護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競業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在依法保護商業秘密的同時,維護就業創業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