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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再次收押柯文哲的理由

2024-09-13台海

昨日(9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再次收押柯文哲,其理由有三:

第一,认为柯文哲对于羁押声请书里提到的部分事实没有争辩。而且在明明知道把超过 560%这么高的容积给京华城是违法的情况下,还非要这么干,结果让共犯沈庆京获得二百多亿元的不法利益。法院因此认定柯文哲涉嫌犯了贪污治罪条例第 6 条第 1 项第 4 款的图利罪,犯罪嫌疑特别大。

疑问 :像容积率、建蔽率这些建筑技术规则里的专业名词,特别难懂,不是专业的人根本不知道是啥意思。别说容积率每多几个百分比,能算出多少建筑方面的利益,就算是专业的人,估计也不是一下子就能搞清楚的。一个市长,如果只是因为开了几次会,或者跟对方打过官司,就指望他能自己明白这些,那只能说柯文哲这次真是被他智商超群的名声给坑了……

第二,法院认定柯文哲做的这些事,到底只是单纯给京华城的共犯沈庆京谋取利益,还是跟共犯沈庆京事先说好甚至收了贿赂,还得靠侦查检察官根据调查拿到的具体证据去弄清楚。而侦查是会变化的,随着证据和资料的拿到,犯罪的具体情况会慢慢清楚,甚至可能变成贿赂罪这种重刑。这样的话,被告为了不被重判,就算现在坦诚了一部分事实,以后也有可能避重就轻、翻供改口,甚至和共犯或者证人勾结串供。

再者,被告陈述的,和已经被本院羁押的共犯沈庆京、应晓薇、彭振声等人陈述的不一样。为了保证被告以后的反诘问权利和证人证言是真的,并且被告现在涉嫌犯的最重的贪污治罪条例第 6 条的图利罪,最轻的刑罚也是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确有依据认定被告因为重罪,有毁灭证据以及和共犯或者证人勾结串供的嫌疑。

疑问 :法官把「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刑事诉讼法的铁定规律,给理解错了,弄成「有罪预测」了。简单来说,在审判确定之前,应该大声说被告有罪的人,只有检察官、警察或者调查官,绝对不会是法官……在羁押审查的时候,干嘛要去操心办案的进度怎么样、侦查是不是在变化?而且沈庆京、应晓薇、彭振声这几个关键人物,都已经被羁押了,柯文哲能串供的人还能有几个?再说了,被告本来就有说谎的权利(不自证己罪原则,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意思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不能被强迫承认自己犯罪,或者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柯文哲要是真有「避重就轻、翻供改口」的情况,怎么认定,那也是后面审理的时候法官的工作,和羁押审查有什么关系?

第三,法院考虑被告柯文哲的权益保障和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也考虑了宪法上的比例原则,特别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对于勾结串供共犯或证人没有有效的预防规定,也不能像刑事诉讼法第 118 条说的那样,只在被告逃跑藏匿的时候没收保证金来做担保。为了保住证据,经过一番权衡,因为这个案子是贪污罪,让共犯沈庆京在京华城这个案子里就得到了 200 亿元的不法利益,对社会影响很大,应该更倾向于维护公共利益,所以认定确实不能用具保、责付、限制住居这些办法来代替,有羁押的必要,于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01 条第 1 项第 2 款、第 3 款以及第 105 条。

疑问 :看完这段之后,直接就觉得法官应该去参加民意代表选举,别坐在审判席上了。这是咋想的?居然直接说「刑事诉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没有有效预防规定」这样的理由。而且,不就是因为这次检廉单位着急收网、着急申请羁押,才让法官们脑子里有了「被告、证人之间可能会勾串」这样的想法吗?

对比 7 月前海基会董事长郑文灿的羁押审查案,检察官坚持不懈地 3 次提出抗告,被戏称「三进没三出」。柯文哲案的羁押攻防,法院和检察院漏洞很多,想法变来变去,很难不让外人有别的想法……

只要是读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刑事诉讼法被称作是「宪法的测震仪」,但从柯文哲案的过程来看,好像已经变成政治的风向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