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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初中同学杀人案」谣言,还公然威胁辟谣者,刑不刑?

2024-03-20辟谣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霸凌,并于3月10日被这3名同学杀害。涉案犯罪嫌疑人日前被全部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案引发全国网民的强烈关注,关注的重点在于未成年人如此残忍的残杀另一个未成年人,法律却并不能真的予以严惩。

这也导致全民在关注之外,也在辩论,呼吁从根本上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让年龄成为杀人执照。

不过,与之前我国出现重大舆情事件之后所遇到的那样,谣言果然又出现了。

有有博主发布所谓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颅骨照片,用了极富煽动性的语言,引来大几万的转发和十几万的点赞,影响巨大。

可是,经央视法治在线记者向有关部门核实确认:该网传照片和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无关。

即,该博主是在造谣。

其实,在央视辟谣之前,认证为河北省公安厅民警的一个博主,就发帖予以辟谣了,还指出未成年人案件是不能公布细节的。该辟谣帖微博CEO「来去之间」亲自转发并加「微博辟谣」话题。

不过,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造谣者居然没有认怂,反而还诬蔑称辟它的谣的是在网暴它,还说它在取证,公然威胁要起诉所有转发辟谣帖的大V 。

对于该造谣者,微博CEO「来去之间」还又专门在评论时指出「搬运就说明来源,不说明就按首发谣言从严处理。」

目前,造谣的这个大V 博主,已经被微博禁言。

那么,炮制并散布谣言并造成这么大的危害,仅仅一个禁言就能了结吗?

让我们拭目以待!

根据【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第十二条,严格违规行为处置。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发现并严格处置「自媒体」违规行为。对制作发布谣言,蹭炒社会热点事件或矩阵式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自媒体」,一律予以关闭,纳入平台黑名单账号数据库并上报网信部门。

根据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