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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巴冲突由来!落后就要挨打的森林法则,弱肉强食展现得淋漓尽致

2024-01-31军事

文︱周显

对于以巴冲突的由来,很多人只是一知半解,根据自己立场,作出偏颇评论。本文也无法例外,但应可提供另一个视角。

1917年至1948年间,因为种族歧视及纳粹大屠杀等原因,大量犹太人涌入曾经是犹大王国所在的巴勒斯坦地区,这里先是奥斯曼帝国的领土 ,一战后,成为战胜国英国的托管地。

第一个重点是,就是当年的奥斯曼帝国,也没有直接统治这些地区,而是「一国两制」,由酋长和当地人自治。第二个重点,就是以罗富齐家族为首的犹太财团,支持犹太人在此大买土地,其实这时他们已有建国的打算。第三个是法律性的:人民用钱购买的土地,能否用来建国?

二战之后,犹太人在全世界展开了频繁的恐怖活动,杀了很多无辜平民,西方人不胜其扰,只有让他们独立了。

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181号决议,提出了两个临时国家的建立,一个是犹太国,即今日的以色列,另一个是阿拉伯国,即今日的巴勒斯坦,耶路撒冷则由联合国治理。

好了,现在问一个问题:成立以色列,可以明白,但为什么要成立巴勒斯坦呢?

这其实是政治分化手段: 如果只成立一个犹太国,即是从众酋长的口里挖出一块肉,但多成立一个巴勒斯坦国,才有大义名分,皆因这就变成了民族自治 。说白了,巴勒斯坦是以色列的伪装,遮羞布。

中东诸国当然不顺气,但动手攻打以色列的近因和理由,则是1948年的代尔亚辛村大屠杀:由于英国人退出管治,犹太恐怖分子乘机攻入巴勒斯坦人居住的代尔亚辛村,杀了一百多人,这证明了,当时的以色列已无心于「两国方案」,也不可能善待巴勒斯坦人。

中东诸国以此为理由(之一),发动了第一次中东战争,结果惨败,而以色列则秉承犹太人一贯以来的做生意作风:自己「赚」回来的利益,不可能让利给别人,巴勒斯坦国也就烟消云散了。

然而,这陷入了一个逻辑上的矛盾: 如果按照181决议,则不管打胜打败,都要成立巴勒斯坦国 。玩森林法则也可以,不过对不起,则双方互杀、恐怖主义也没不对,用不着讲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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