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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再逃一案!「公務機要費案」後「買官洗錢案」也判免訴

2024-06-23台海

華夏經緯網6月21日訊: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陳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涉洗錢罪,因身體因素,相關案件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一拖多年,台北地院合議庭日前認定,洗錢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陳水扁免訴。

報道稱,台灣中華開發金控轉投資百分百持股的大華證券及轉投資的「台北101」是民營公司,陳敏薰因掌控股權低,一方面征求委托書,一方面想以金錢換取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給的奧援,甚至取得一定職位。

檢方起訴,台灣中華開發金控前董事長劉泰英因涉案具保所需,曾向陳敏薰父親陳重義借錢,劉泰英2004年3月指示秘書將投資贖回,匯入其子劉昭毅帳戶,同年4月1日自帳戶提款3000萬元(新台幣,下同)將支票還給陳敏薰,陳敏薰交給特助換成金額各1000萬元的三張支票。陳敏薰後來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想法,2004年4月指示秘書將1000萬元支票交給吳淑珍,陳水扁隨後安排陳敏薰出任「台北101」董事,再選為董事長。

台北地院合議庭調查,洗錢案2011年1月13日由前特偵組開始偵查、由台北地檢署在2015年1月19日起訴,同年1月26日系屬台北地院,偵查加審判的追訴權時效是16年9月25日,陳水扁洗錢罪的追訴權時效現已完成,判他免訴。

陳水扁也因公務機要費涉貪,不過,民進黨修正「會計法」「三讀」,解除2006年12月31日前公務機要費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陳水扁2022年7月15日被判決免訴確定。陳敏薰買官洗錢案是陳水扁「逃掉」的第二案。

洗錢案判免訴後,陳水扁還有「侵占機密公文」、「二次金改國泰並世華」、「教唆偽證」三案未審結,這三案分別在2013年12月20日、2015年8月31日、2014年1月28日裁定停審。

來源:華夏經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