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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天轉折:明星球員放棄億元大合約,僅簽1年175萬

2024-09-18體育
#秋天的第一場運動#

喬-史密斯揭經紀人與木狼秘密協定

最近,前NBA狀元喬-史密斯在一次播客訪談中提到了他和木狼隊之間的合約問題。他說,當時是他的經紀人背著他在暗地裏和木狼的老板泰勒偷偷談了一個秘密協定,他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最後,這個問題變成了法律糾紛,但他表示這跟他沒關系。

喬-史密斯的NBA狀元陰陽合約事件

對於老球迷來說,這可能是個記憶中的大事——在NBA歷史上,曾經發生過一次非常有影響力的陰陽合約事件。現在新聞不多,正好讓我們來回顧一下這個故事。

喬-史密斯,一個1975年7月26日出生的籃球運動員,身高達到2米08,臂展更是達到了2米13。1995年的選秀大會上,喬-史密斯以狀元的身份被選中,而著名的凱文-加納特則排在了第五位。

1995年NBA選秀亮點

在1995年的選秀大會上,麥克戴斯被選為第二位,史達侯斯緊隨其後成為第三位被選中的球員,而拉舒-華萊士則以第四順位加入聯盟。七號新秀是迪蒙-史杜達米亞。

在這群才華橫溢的新人中,勇士隊在第一圈選擇了喬-史密斯。在進入職業聯賽的第一個賽季裏,史密斯表現亮眼,打滿了全部82場常規賽,每場平均貢獻15.3分和8.7個籃板。他的出色表現讓他成功入選了最佳新秀陣容的第一隊。

迪蒙-史杜達米亞:新秀賽季的傑出表現

喬-史密斯的成績還可以,不過在新秀裏最出色的還是被稱為"小飛鼠"的迪蒙-史杜達米亞。在1995-96賽季,他代表速龍隊打了70場比賽,平均每次上場40.9分鐘,能拿下19分,搶到4個籃板,送出9.3次助攻,並且還能搶下1.4次斷球。他的投籃命中率為42.6%,三分球命中率更是高達39.5%,表現非常亮眼!

喬-史密斯轉會費城76人

關於喬-史密斯的生涯,在1997-98賽季,他的第三年職業生涯中,他在勇士隊打了49場比賽,平均每場能貢獻17.3分,搶下6.9個籃板,並送出1.4次助攻。勇士隊非常欣賞他的表現,於是向他提供了一份價值8000萬美元的續約合約。然而,喬-史密斯並沒有接受這份合約,他希望換一個環境,於是表達了想去東部球隊打球的願望。到了1998年2月,勇士隊決定滿足他的願望,將他交易到了費城76人隊。

喬-史密斯的低薪高能謎題

喬-史密斯做了件讓人摸不著頭腦的事。1998年夏天,他只拿175萬美元的年薪就加入了木狼隊。那時候,如果他願意,完全能簽下價值8000萬美元的合約。這下子,大家都不明白他葫蘆裏賣的什麽藥。到了1999年夏天,他再次以200萬美元的年薪和木狼續約,這舉動開始引起了不少人的質疑。

喬-史密斯的陰陽合約風波

在2000年的休賽期,喬-史密斯和木狼隊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金額為250萬美元的合約,這是他連續第三年以低價和較短期限與球隊續約。其他NBA的球隊早就察覺到這其中可能有問題,但因為缺乏確鑿的證據,他們無法對此采取行動。

就在這樣的背景下,喬-史密斯的經紀人安德魯-米勒離開了原來的經紀公司,並因此與前公司產生了法律糾紛。在這個過程中,真相逐漸浮出水面——原來存在所謂的「陰陽合約」。所謂陰陽合約,即一份公開的合約(陽合約)和一份私下簽訂的秘密合約(陰合約)。在這起事件中,公開的合約上標註的薪金遠遠低於實際支付的數額,這顯然違反了職業體育界的規則和誠信原則。這一揭露不僅揭示了喬-史密斯個人合約中的不尋常之處,也引發了對整個行業合約透明度的廣泛討論。

木狼策略吸引喬-史密斯,或影響未來薪資空間

木狼隊想用一種特殊規則,叫「布特條款」,讓喬-史密斯簽個三年的短期合約,這樣以後再簽長期合約時能用薪資帽多些空間。他們當初答應喬-史密斯,到2001年夏天會給他一份6年8600萬美元的大合約。但換個角度看,如果喬-史密斯當時選擇和勇士隊簽個8000萬美元的合約,其實兩份合約的總價值差不多。

木狼遭重罰失選秀權,管理層禁管活動

木狼這支球隊因為一些問題,被整個聯盟罰了350萬美元,並且失去了未來五年裏的一輪選秀權,不過後來他們又找回了兩個首輪簽的機會。球隊的老板格連-泰勒和副總裁凱文-麥克海爾都被禁止參與一年的球隊管理活動。喬-史密斯的合約也被取消了,他成為了自由球員,最終加入了底特律活塞隊。在2002年,喬-史密斯以6年3400萬美元的合約回到了木狼隊。

陰陽合約"真相與道德考量

作為體育愛好者,我想用簡單、通俗的語言來解讀這個話題。喬·史密斯在NBA的職業生涯中賺了大約6122萬美元,這比傳聞中的8000萬美元少了好多。大家可能會問,那份被稱作「陰陽合約」的事情,你覺得喬·史密斯真的不知道其中的貓膩嗎?

陰陽合約是一種在商業交易中常見的現象,特別是在體育領域,它涉及合約的兩個版本——一個是公開的、合法的版本,另一個則是私下簽訂、包含額外補償或條款的非公開版本。這種做法通常是為了規避稅法或其他規定,使得某些收入不被完全記錄,從而減少應繳稅款或避免其他法律義務。

對於喬·史密斯是否知情,我們需要更多的證據和資訊來做出判斷。如果他確實被蒙蔽,那麽這種情況就涉及到了職業操守和道德責任的問題;但如果他明知故犯,那則可能涉及到法律層面的違規行為。無論是哪種情況,這樣的事件都提醒我們,即使在體育界這樣充滿競爭和激情的環境中,誠實與透明也至關重要。

讓我們一起探討這個問題,看看不同角度的觀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