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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繳的養老保險金竟讓勞動者全部承擔,法院判決單位部份返還

2024-03-19辟謠

近日,北京大興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補繳30多年前的社保費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員工劉某退休時才發現,其所在的某公司漏繳了30多年前一筆養老保險金。然而,該公司同意幫助劉某辦理社保補繳手續,但要求其承擔補繳所需的全部金額。法院審理後判決,某公司應返還劉某補繳的養老保險金中應由公司承擔的部份。

劉某在某公司工作30多年,打算於2023年底退休。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發現,1991年至1992年期間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導致社保機構無法依據申請為自己辦理退休手續。

劉某找到某公司,在與公司多次交涉後,公司同意幫助劉某辦理社保補繳手續,但對於單位需要補繳的養老保險金不同意支付。

為了順利辦理社保手續,劉某與某公司簽訂書面協定,約定某公司配合劉某辦理社保補繳事宜,需由公司支付的任何費用都由劉某承擔。協定達成後,劉某補繳養老保險金後順利辦理了退休手續。

後來,劉某認為,其補繳的養老保險是因某公司當年未繳納而產生,該筆費用中公司應繳部份不應該由自己承擔,應當是由公司支付的,故要求某公司返還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中公司應付部份。

某公司則認為,雖然公司當年未為劉某繳納社保,但現在已經和劉某簽訂協定,劉某承諾自己承擔費用,公司已履行協定,所以不應當返還劉某繳納的保險費。雙方協商不成,劉某將某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向公司出具的承諾書,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法院判決某公司應返還劉某補繳的養老保險金中應由公司承擔的部份。

審理案件的法官說,社會保險是國家透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權利保障。為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中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該義務為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將該義務轉嫁給勞動者。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就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用人單位都應承擔未依法繳納的責任。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 張宇

編輯 王海萍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