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新聞廣播
都說一家人沒有隔夜仇
但是家住上海浦東的朱女士
卻一紙訴狀
將 自己87歲的母親陳老太
告上了法庭
還要求母親從自己家搬出去
陳老太和外孫女小雅、女兒朱女士以及朱女士的再婚丈夫王先生一起住在115平的三居室裏, 而這套房子裏只有朱女士一個人的名字。
原本一家人住得好好的,59歲的朱女士卻覺得自己 每月2000元的退休薪金太低,想要賣掉現在的房子置換一個小房子, 並且用差價來改善生活。但是這樣一來,母親就沒有居住的地方了。
陳老太以前是一名船舶工程師,每月有6000元退休金,所以 她提出自己可以每月補貼1500元,女兒小雅也提出可以每月補貼3000元,但是朱女士仍執意賣房。
朱女士為何
執意賣房?
陳老太表示,女兒執意賣房是因為女婿從中教唆。而小雅也表示,母親的再婚物件曾提到要把現在住的這套房子賣掉,不賣就離婚。
盡管 陳老太認為自己女兒鬼迷心竅,女婿動機不純。 但在朱女士眼裏, 現任丈夫王先生是烈士之後,有知識有閱歷。 「我們兩個是靈魂上的結合,很談得來,他像我的父親、長兄,知識淵博,我天天在聽他講故事。他們圈子的人和我們不一樣,境界不一樣。」
而且朱女士還堅持,這場官司是 因為自己無法忍受和母親共同生活, 而且她想讓女兒小雅和陳老太分開。朱女士解釋,自己的女兒今年已經30歲卻還與外婆共住一屋,沒有談戀愛,也沒有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女兒:母親沒地方住讓國家解決
在朱女士看來,這套房屋是她2000年時全資購買的,作為唯一產權人,享有房屋的物權。但陳老太太在法庭上提出, 案涉 房屋雖然只寫了女兒一個人的名字,但是購買時,自己是出了錢的,應當有居住權。 但朱女士則否認了這點。
那麽,這個房子到底是誰買的呢?事情要從三十多年前說起。
1988年朱女士前往日本留學、結婚,並在1993年和前夫生下了女兒小雅。小雅7個月大時,朱女士將她送回上海,交給陳老太照顧。由於老房子年久失修、外墻漏水,2000年,陳老太讓女兒回國在隔壁樓盤新買了一套房,與丈夫和外孫女共同居住。2001年,陳老太將老房子賣掉,並將25萬賣房款寄給女兒。
那麽25萬算不算陳老太太所出的購房款呢?法院認為,因為時間久遠,出資情況難以確定,並且這點也不屬於本案的爭議焦點。 案件的關鍵,還是要看老人是否有其他適合安享晚年的地方。
對此,朱女士表示,母親 陳老太太和大兒子有著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子, 如今住著哥哥一家三口。不過,法院在調查中了解到該房屋 使用面積不過20平左右,朱先生和妻子、兒子一家三口居住已經是捉襟見肘。
但是朱女士卻認為哥哥應該贍養母親,即便居住條件有限,但也不是問題。 即便哥哥家住不下,國家也可以安排。
法院:違背公序良俗
駁回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女士在需要母親幫忙照料女兒時同意母親入住,如今欲置換房屋, 在未對母親的居住做出妥善安排的情況下,要求母親搬離,違反法定贍養義務,也有違公序良俗。
法官表示:朱女士在提起本案訴訟前根本就沒有考慮過,母親從房子裏遷出後該居住在哪裏, 雖然從法律上來說朱女士是房屋的產權人,但是也不能在沒有任何可行安置方案的情況下,把母親趕出去。
最終,上海一中院作出判決, 駁回朱女士要求母親搬離房屋的訴訟請求。
事已至此,面對判決,朱女士不僅毫無悔改之心,還心心念念著自己如果和丈夫離婚了怎麽辦。對此,法官怒斥: 「你只想著你自己嗎?先安排你80歲母親的生活,再安排你自己的。你母親之前不光為你付出,還為你女兒付出,比你為你女兒付出得遠遠多。」
目前,法院建議朱女士進一步和兄長協商,妥善解決母親的居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