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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兒媳贍養老人可否要求分得遺產,法院:可適當分得部份遺產

2024-03-21辟謠

新京報訊(記者 慕宏舉)當喪偶兒媳扶養了老人,可否要求分得遺產?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民事糾紛案。該案中,老人由二兒子媳婦照顧,老人去世後,孫子起訴要求分割老人遺產,二兒媳則表示自己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參與遺產分配。一審法院判決可以分給二兒媳適當的遺產,二審維持原判。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老人孟某育有三個兒子。小兒子2003年去世,留有一子小孟,二兒子2019年去世,二兒子去世之後老人一直和二兒媳生活在同一院落,直至2022年老人去世。

老人孟某去世之後,孫子小孟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老人的遺產。庭審過程中,二兒媳送出證據證明,自從老人的二兒子去世以後,自己作為喪偶兒媳與公公共同居住在同一院落,不僅悉心照顧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在老人住院時也對其進行護理,甚至借款5萬余元給老人看病,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應作為繼承人分配老人的遺產。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需考慮三個方面因素,一是在經濟上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養,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經濟條件生活;二是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幫助;三是對老人的幫助具有長期性、經常性。結合在案證據,二兒媳在老人去世前確實對老人進行了照顧,老人住院期間也進行了陪護,可以視為對老人履行了部份照顧、扶養義務,但尚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順序繼承人資格。

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二兒媳在老人去世前,確實對老人進行了較多扶養,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大兒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二兒媳和其他繼承人相比,沒有盡到更多的贍養義務,無權參與老人財產的分配。

三中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該條後半部份是為了倡導愛老、敬老、養老的社會風氣,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鼓勵繼承人以外的其他普通人也能參與到被繼承人的扶養中,盡可能多方位的為老人創造舒適安逸的晚年生活。此處的「較多」並非是與其他繼承人相比較,而是與其他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相比較,故而才規定「可以分得適當」遺產而非「應當分得相應」遺產。二兒媳盡到了相較於其他繼承人之外的普通人更多的義務,可以適當酌定分得部份遺產。

法官提示,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民法典關於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參與繼承以及關於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參與繼承的規定,打破了基於血緣關系而發生法定繼承的慣例,鼓勵更多的人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使老人能夠安度幸福的晚年,既立足於中國老齡化的基本國情,又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將情理與法理融合,真正的體現了中華民族敬老愛老的傳統美德。愛護老人就是愛護明天的自己,要常懷敬老之心,篤行扶老之事,營造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良好風尚。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