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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產假結束後,女教師卻被調崗為保潔?

2024-03-15辟謠

產假結束回到學校後

卻被告知原來的崗位已經沒有了

並被安排去做保潔?

近日,

一名女教師的遭遇

登上了微博熱搜,引發關註

據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訊息,謝某於2014年5月12日加入某小學,擔任教師職務,並與學校簽署了正式的聘用合約。然而,在2020年底,因個人生育原因,謝某向學校提出了產假及哺乳假的申請,產假結束日期為2021年3月30日,而哺乳假則於2021年9月7日終止。

產假結束後,

謝某向學校遞交了返崗申請,

期望能夠繼續履行教師的職責。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學校以暫無教師崗位為由,提出將謝某調往校園門衛及清潔工崗位。對此安排,謝某堅決表示不同意,因此在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期間,她並未到校出勤。

就在此期間,2021年6月15日,謝某收到了某小學發出的【<聘用合約>到期不續簽通知書】。通知書中明確,雙方的勞動合約將於2021年7月10日到期,並且學校決定不再續簽。

面對這一情況,謝某選擇了透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她要求學校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及拖欠的薪金。

此案經過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一審審理後,

法院判定

↓↓↓

某小學應支付謝某違法解除勞動合約的賠償金58381.35元及拖欠的薪金5165.5元。然而,雙方對此判決均表示不服,於是案件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過二審審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某小學在謝某哺乳期未滿的情況下,單方面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系,這一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因此,對於謝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的請求,法院給予了支持。鑒於謝某在某小學工作了7年零2個月,且其產假前的平均薪金為3892.09元/月,故某小學應支付謝某相應的賠償金。

至於拖欠的薪金問題,法院認為,雖然謝某在產假結束後未出勤,但這是由於學校未能合理安排其教師崗位所致。因此,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然而,考慮到謝某在一段時間內確未提供勞動,法院對薪金差額進行了酌定。

此事也引起網友熱議

不少網友都覺得

學校的做法太離譜!

還有不少人在評論區表示

自己也有類似的經歷……

用人單位可以使小手段,

但法律會對此說不!

法律明確規定要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包括男女平等就業權益、勞動關系保護權益、孕期保護權益、產假及哺乳期保護權益,都有法律保護傘為女職工撐腰。

勞動合約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薪金、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聘用合約」「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如果遭遇職場歧視,

不妨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綜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極目新聞(記者:沈外、李迎)

來源: 新聞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