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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軌照片被送出法庭,離婚後起訴妻子侵權,法院這樣判

2024-03-14辟謠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庭審中送出的證據至關重要。一方當事人將對對方不利的照片作為證據送出,會侵犯對方當事人的名譽權嗎?東城法院3月13日釋出訊息說,一起離婚案中,男方認為女方送出的照片侵犯本人名譽權, 離婚之後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前妻道歉並賠償,被法院駁回了全部訴訟請求。

張先生與湯女士婚後感情破裂,張先生於2021年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湯女士離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湯女士認為張先生在婚姻過程中對家庭照顧較少,存在婚姻不忠行為,同時送出相關照片作為證據。後法院認定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雙方離婚。

離婚後,張先生認為湯女士在離婚案件中送出的證明自己出軌的照片,屬於「無中生有」,侵犯自己的名譽權,故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張先生認為,湯女士在此前離婚庭審中聲稱他於婚姻存續期間與異性存在不正當交往,與事實不符,嚴重侵害了自己名譽權,要求湯女士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被告湯女士表示,她所送出的證據既沒有實施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更沒有造成侵權後果。向法院送出的三張照片,的確是婚姻期間原告所實施的不忠誠行為。湯女士認為,在此前的離婚案件中,是將照片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這是訴訟過程中的正常行為,而且離婚案件是不公開審理,自己也未向他人提供過這些照片。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三張照片,系被告此前在雙方離婚訴訟中作為證據送出的。目的是用於證明原告在婚內與其他異性存在不當交往,存在過錯。原告當初對此亦進行質證,只是不認可證明目的。這應認定是被告個人正常的訴訟行為,不應認定為侵權。

案件庭審中,原告也認可該證據真實性,並非偽造,照片裏的男性是他本人,照片是他的朋友拍攝的。法官詢問得知,被告明確表示只在此前離婚案件庭審中送出了這些照片,除此之外未在社會上向其他主體傳播。對此,原告張先生表示,只是懷疑被告進行傳播,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了傳播行為。

法官認為,因原告未送出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故原告基於侵權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賦予了各方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自己主張,或提出相反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權利,如未能提出足夠證據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需承擔不利後果。」審理此案的李國平法官說,合理合法的舉證質證屬於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各方主體在訴訟過程中都應該積極舉證質證,舉證質證不僅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有助於幫助法官查明事實,還原真相。

李國平說,證據的獲取和使用應合理合法,否則既無法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還可能違法。名譽是社會公眾對個體品德、聲望、信用的綜合評價,法院一般以描述是否真實客觀,傳播行為是否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曉等作為侵犯名譽權的判斷標準。庭審中正常的舉證質證行為,通常不會侵犯對方名譽權。如果當事人將涉及對方私密的證據公開傳播,則可能會侵犯對方名譽權。他表示,此案中湯女士並未有公開傳播行為,因此沒有違法。但還是應提示其他類似案件中的各方當事人,在舉證質證過程中,需保持理性克制,送出和使用證據時,既要如實送出證據,也要避免將證據用作其他用途。切莫因矛盾糾紛而鬥氣,圖一時之快而公開傳播證據和對方資訊,避免帶來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安然

編輯 李拓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