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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暗藏偷拍網絡攝影機?廣東將出新規:經營者應定期組織檢查

2024-01-03辟謠

南都訊 記者何生廷 2024年1月2日,南都記者獲悉,廣東省司法廳釋出了【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26日。

該規定適用於廣東行政區域內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酒店、賓館、大廈、旅店、旅社、飯店、招待所、度假村、山莊、療養院等(以下統稱旅館)的治安管理活動。

旅館應當定期組織檢查

確保客房內沒有偷拍器材

征求意見稿提出,經營旅館應當符合市場主體登記、規劃建設、房屋建築、消防、安全生產、生態環境、衛生、食品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

經營旅館應當履行相關治安安全義務,其中包括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並確保系統正常執行。旅館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還強調,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證件等登記資訊和安全技術防範監控資訊。旅館應當定期組織檢查,確保客房內未被安裝偷窺、偷拍、竊聽等器材。

同時,旅館應當按照規定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登記旅客身份資訊,將旅客的登記資訊準確、及時上傳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因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故障不能上傳資訊的,旅館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將旅客身份資訊登記在冊備查,並在系統恢復後及時上傳。

發現未成年人醉酒等情形

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對於未成年人保護,征求意見稿也有著相關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旅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並記錄備查。

若旅館發現未成年人有身體受傷、被脅迫、醉酒、意識不清等情形,存在被暴力傷害、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拐賣、侮辱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同時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並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明確列舉多項禁止行為

不得私自留客住宿

征求意見稿列舉了禁止在旅館內實施的行為,明確禁止在旅館內從事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聚眾淫亂、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禁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對於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等行為,征求意見稿同樣予以禁止。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旅館業治安安全檢查制度,依法開展治安安全檢查,根據旅館治安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加強旅館業行政執法協作,發現旅館存在的問題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