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0時18分許
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隊
南昌縣大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
南昌縣金沙二路上
一家KTV發生火災
急需救援
指揮中心立即調派
6輛消防車和42名消防救援人員
趕赴現場處置
同時
轄區派出所也出動
警員趕往現場維持秩序
突然反轉
當消防員和民警到達現場後,發現該KTV還在正常營業,店鋪內和周邊並沒有發生過火災的跡象,甚至連燃燒產生的焦糊味都沒有。
為慎重起見,消防救援人員和派出所民警現場找到了報警人進行確認,後經現場核查以及與報警人核實,了解到報警人喝酒後與KTV產生糾紛,因個人私怨和不滿情緒,用自己手機撥打119謊稱該KTV發生火災。
處罰決定
陳某某謊報火警,給周邊群眾和周邊商戶造成了恐慌,且嚴重幹擾了消防救援部門正常的應急救援秩序,也嚴重占用和浪費了公共應急救援資源。
最終,南昌縣公安局昌南新城派出所經調查取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目前,陳某某已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謊報火警和誤報火警不同
謊報火警有著非常明顯的主觀企圖
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報警電話
屬於社會公共資源
是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守護線
切記不要報假警!
來源 江西公安微信公眾號
編輯 高晨晨
流程編輯 馬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