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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墻脫落砸死賣氣球的商販,誰來擔責?法院判了!

2024-01-06辟謠

(通訊員 鄧園琴 譚舒婷)正所謂「禍」從天降,2022年11月的某天,李某在某商鋪門口售賣氣球,不料被樓上墜落的外墻水泥塊等脫落物砸傷,隨即被送至醫院治療,兩天後,李某的死亡,房產公司、物業公司究竟誰擔責?近日,石鼓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22年11月,李某在某商鋪門口售賣氣球,被正上方高空墜落的水泥塊砸中頭部受傷,隨即被送至醫院治療,兩天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現場勘查查明,涉案小區南面外墻墻面水泥石塊脫落,砸中受害人李某頭部,致李某死亡。李某近親屬將甲物業公司(物業服務管理者)和乙房地產公司(房屋建築方)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263209.36元。

經專業機構鑒定,涉案小區外墻水泥塊脫落一方面是因外裝飾層厚度超厚且未采取加強措施;另一方面是受季節、日夜溫差以及裝飾層上表面打孔影響,導致懸挑板外側的裝飾層開裂和空鼓,受雨水侵蝕後,外裝飾層與懸挑板結構層之間的界面粘結力不斷降低,最終外裝飾層在自重作用下發生脫落。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服務管理者對建築物共有部份有審慎管理義務,有義務對建築進行檢查、維修、養護等。甲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建築的管理人,未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盡到了檢查、維修、養護等的義務,未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推定其對李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該建築物件脫落、墜落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素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本案案涉建築物外裝飾層部位存在不符合施工規範要求的質素問題,乙房地產公司作為建設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因房地產公司所建房屋存在質素問題,加之物業公司怠於履行管理職責,共同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故物業公司與房地產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房地產公司承擔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甲物業公司、乙房地產公司連帶賠償四名原告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總計1180123.86元。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雙方息訴服判。

法官說法:隨著高層小區逐漸老化,一些外墻面年久失修,造成外墻、玻璃幕墻脫落砸人砸車事故也越來越多,對老百姓「頭頂上的安全」造成了直接威脅。【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了物件脫落、墜落的侵權損害責任,其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被侵權人證明了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造成了損害的事實,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只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證明其本身已盡到管理、維護義務的情況下才能夠免責,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鄧園琴 譚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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