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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報「奔馳車主囂張加塞」案件,律師解讀來了→

2024-02-01辟謠

近日,有網友釋出影片稱,自己駕車在廣東湛江徐聞港排隊時,被一輛懸掛河北保定冀F車牌的黑色奔馳車加塞並辱罵,引擎蓋還被對方車主砸出坑。此事迅速沖上熱搜,引發全閘道器註。

影片畫面顯示,奔馳車上一名男子下車攔阻影片釋出者乘坐的車輛,不斷使用侮辱性的語言和手勢,並用拳頭砸了一下車輛的引擎蓋。事發後,影片釋出者為避免耽誤行程沒有選擇報警。

據悉,當時駕駛被加塞車輛的是71歲曾自駕西藏的山東徐奶奶,坐在副駕的女兒用手機錄下了事發過程。

針對此事,保定交警在社交媒體評論區回應稱,相關情況已和事發地單位進行聯系,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廣東湛江市交管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已了解網傳影片反映的情況,具體處理情況需要向公安局的公共關系部門了解。

1月30日,該網友最新釋出影片表示,目前未收到奔馳車主道歉,自己已前往海南海口的4S店定損,事發地警方已與其取得聯系,需要回到廣東湛江徐聞港處理此事。

1月31日,廣東湛江徐聞縣公安局釋出通報:1月29日,兩輛小車司乘人員在徐聞港因排隊通行問題引發口角,相關影片在網上傳播後引發關註。經查,1月29日15時許,一輛白色小轎車與一輛黑色商務車在徐聞港排隊購票上船期間,因通行順序問題引發糾紛。黑色商務車乘客王某(男,40歲,河北省人)下車站到白色小轎車前,攔車辱罵並用拳頭打砸白色小轎車引擎蓋,導致引擎蓋凹陷。隨後,雙方各自駕車前行離開。目前,該局已依法對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並罰款500元處理。

那麽,涉事奔馳車主涉嫌哪些違法行為呢?【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畢強表示,其違反了以下三項規定:

一、該男子侵害了徐女士的財產權,違反了民法典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本案中,該男子因排隊對徐女士產生不滿而下車阻攔其駕駛並用拳頭將徐女士車輛引擎蓋砸出坑,該男子的行為侵害了徐女士的財產,據了解,徐女士已駕駛車輛去當地4S店維修並完成定損,車輛所受損失是因該男子造成,因此,該男子依法應按定損金額向徐女士賠償。

二、該男子的攔截車輛、砸引擎蓋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該男子在進港口排隊時攔截徐女士車輛,謾罵侮辱徐女士,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港口的公共秩序,同時將徐女士車引擎蓋砸出坑,損壞了徐女士私有財物,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應當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

另外,如果物價部門對車輛受損價值在五千元以上的,那麽該男子可能會面對故意損壞財物的刑事處罰。

三、該男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該男子的變道加塞行為是擾亂交通秩序和破壞交通安全的行為,當地交警會對該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另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常式規定】第四條規定:「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本次事件應由廣東警方管轄和處理。

事發後,有部份不理智的網友表示「人肉搜尋冀F車主進行曝光」「保定人別出門了」,也有部份網友呼籲「不要因為一兩個人就否定河北的人」「地域黑不可取」。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事實上,人肉搜尋他人侵犯個人資訊權,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此事與個人素質有極大關系,不應上升到地域層面,「地域黑」更不可取。廣大網友要做到理性上網,不傳播不實言論,不參與網絡暴力,自覺維護良好的網絡環境。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宵鵬 見習記者 李雯

來源: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