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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請代購買仿真槍被判走私武器等數罪,再審由無期改判10年半

2024-03-26辟謠

80後王引鵬因在淘寶上請人從香港代購仿真槍,並將買的仿真槍轉賣他人,2016年3月31日被河北省高院終審判決犯走私武器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24年3月25日,王引鵬的父親王金忠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經過多年的申訴,2023年2月,河北省高院決定對此案啟動刑事再審程式。2023年9月,此案再審開庭審理。近日,河北省高院對此案作出再審判決,王引鵬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改為10年6個月。

澎湃新聞註意到,2014年4月,王引鵬被警方刑拘。根據上述再審判決,至2024年10月,王引鵬將出獄。

請人代購「仿真槍」並出售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84年出生的王引鵬原是秦皇島一家公司的職工,因涉嫌犯走私武器、彈藥罪於2014年4月18日被秦皇島海關緝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批準逮捕。

案件材料顯示,2014年4月,河北秦皇島海關緝私分局接天津機場海關緝私分局移送案件稱:天津機場海關對寄自香港的6個郵件檢查過程中,發現上述郵包均申報為「機械樣品」,實貨為仿真手槍零件18件(可組裝成3支手槍),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中心鑒定為槍支。秦皇島分局接到案件後,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將犯罪嫌疑人王引鵬抓獲,並在其住處起獲槍支29件。

相關部門經調查稱,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王引鵬透過淘寶網的3名香港代購(其中兩人為張某靜、劉某傑,另一人真實身份正在進一步偵查中),采取從香港直接郵寄入境或劉某傑攜帶入境的方式,共計走私疑似槍支23支,其中16支經鑒定為槍支。

王引鵬供述稱,2005年上班後,他開始喜歡上了仿真槍支,平常喜歡上一些槍械論壇網。在保定的義烏小商品城和秦皇島太陽城的攤販處買過玩具槍、仿真槍。後來他透過網上論壇知道了香港的仿真槍便宜,就透過淘寶上的香港代購人員詢問是否能夠代購仿真槍。

案件材料稱,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王引鵬透過淘寶網聯系到專門從事香港代購的淘寶賣家劉某傑,代購9次。王引鵬透過支付寶付給劉某傑槍款、代購費和運費,最開始,劉某傑將槍支隨身攜帶從深圳皇崗福田口岸入境,再用快遞郵寄至秦皇島王引鵬單位。

2013年11月,王引鵬透過淘寶網聯系到專門從事香港代購的淘寶賣家張某靜,代購2次。王引鵬讓張某靜將槍支拆解,偽裝包裝,偽報品名為「燈箱配飾」,分多次透過香港郵政郵寄走私入境至王引鵬工作單位。

根據王引鵬的供述,他一共買過43支仿真槍,其中有1支,劉某傑透過深圳皇崗口岸的時候被查扣了,最後到手裏的一共是42支。後來他賣給別人10支仿真槍。

案件材料顯示,2013年12月30日和2014年2月5日,王引鵬出售給劉某3支疑似槍支,型號為「MP9C」、「PPQ」、「G27」,共計得款5100元人民幣。買賣雙方在秦皇島火車站交易,錢款當面付清。2014年5月10日,偵查人員在劉某辦公室及家中查獲型號為「MP9C」、「PPQ」、「G27」及其他疑似槍支共20支。20支疑似槍支中,「PPQ」經鑒定為槍支。此後王引鵬還透過淘寶以二手交易等方式6次轉手仿真槍,經鑒定共有7支為槍支。

再審:由無期改為10年6個月

秦皇島中院一審認為,王引鵬與劉某傑、張某靜共同走私武器犯罪過程中,王引鵬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引鵬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6支,情節特別嚴重;非法買賣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1支,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王引鵬辯稱其不構成犯罪及其辯護人所提系客觀歸罪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2015年9月,秦皇島中院就上述事實一審判決認定王引鵬犯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劉某傑犯走私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張某靜犯走私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一審宣判後,王引鵬和劉某傑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中,王引鵬及其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決對王引鵬量刑過重,本案並無一人因槍致傷,也沒有發生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對其判處無期徒刑,顯失公平。王引鵬沒有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也沒有買賣槍支的主觀故意,其始終認為購買的是玩具槍。此外,王引鵬非法買賣的槍支為7支,原判對其2005年至2007年購買的槍支不應按現行標準鑒定,而應按照之前的舊標準進行鑒定。

河北省高院二審認為,據王引鵬供述,其知道仿真槍是不能郵寄進內地的,為避免海關發現,郵包上也不能寫真實的物品名稱,王引鵬知道劉某傑為自己代購的槍被海關查扣後,仍讓劉某傑按其要求將代購的槍支拆散後郵寄入境,故王引鵬明知自己所代購的是槍支,仍透過郵寄或讓人攜帶的方式入境,其行為符合走私武器罪的構成要件。

河北省高院還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王引鵬於2005年至2007年多次非法購買4支槍支的事實,除王引鵬供述其系在保定、秦皇島市兩地分多次購買所得外,無其他證據印證,但王引鵬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於案發前一直持有該4支槍支,其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槍支罪。

河北省檢察院的出庭意見認為,王引鵬另外4支槍系2005年至2007年從保定、秦皇島兩地分多次購買,只有王引鵬的供述,無其他證據印證;該4支槍支的槍口比動能均未超過4焦耳/平方厘米,按照王引鵬購買時的槍支認定標準,不宜認定為槍支。故一審判決認定王引鵬購買該4支槍支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

河北省高院認定,王引鵬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6支、劉某傑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2支、張海靜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3支。王引鵬非法買賣槍支7支,非法持有槍支4支。

2016年3月,河北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劉某傑上訴,王引鵬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

王引鵬的父親王金忠告訴澎湃新聞,王引鵬是個軍迷,一直認為自己買的仿真槍玩具槍。他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訴,認為本案中所指控槍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本案中的槍支不具有殺傷力,判決認定王引鵬犯走私武器罪屬定性錯誤等。

2016年7月,河北省高院駁回了王金忠的申訴,河北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王引鵬犯走私武器罪並無不當,此案所認定的槍支均經有法定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效能鑒定工作規定】鑒定,鑒定結論為槍支,具有致傷力。

之後,王金忠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王金忠稱,2023年2月,河北省高院告知他們,此案將啟動刑事再審程式。2023年9月,此案再審開庭審理。2024年3月21日,河北省高院對此案作出再審宣判,王引鵬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