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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有親生女兒 法院指定其妹妹擔任監護人: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

2024-06-26辟謠

丁老伯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長期與妹妹共同生活,雖有親生女兒,女兒卻對他疏於照顧。法院能否突破法定監護順序,指定監護順位在後的其他近親屬擔任老人的監護人?據上海高院6月26日訊息,丁老伯與女兒一家共同生活一周後不適應,希望由妹妹擔任自己監護人。最終,法院綜合考慮該案情況,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丁老伯的妹妹擔任其監護人。

丁老伯自幼精神發育遲滯,年輕時曾結婚並育有一女,後來由於夫妻矛盾,妻子帶著年幼的女兒離開。2005年至今,丁老伯一直與妹妹一家共同生活,妹妹承擔了照料丁老伯日常生活起居、看病就醫、人情往來等大小事宜。女兒僅逢年過節到家裏看望丁老伯。

現丁老伯年近七旬,身體情況每況愈下。丁老伯的女兒認為,自己是親生女兒,且是護士,具備專業護理知識,比姑媽更適合照顧年邁的父親。但當丁老伯與女兒一家共同生活一周後,方方面面都不適應,吵鬧著要與妹妹共同生活。後丁老伯的女兒和妹妹均向法院申請擔任丁老伯的監護人,丁老伯本人表示希望由妹妹擔任自己的監護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丁老伯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較好地處理自身事務。其女兒自幼隨母親生活,成年後同丁老伯鮮有往來,工作後亦以工作忙、路途遠等為由疏於照顧丁老伯。法院綜合考慮丁老伯的身體健康狀況、兩位申請人與丁老伯在生活上的聯系緊密程度以及丁老伯的個人意願等因素,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丁老伯的妹妹擔任其監護人。

案件生效後,法官對丁老伯進行了回訪,丁老伯對現狀比較滿意,其妹妹依舊悉心照料著丁老伯的生活起居。

法官說法

依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後順位主體也可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依據親疏遠近與監護方便設立監護制度。根據法律規定,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順序分別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原則上監護人要從有監護能力的人中「按順序」產生。但是,與被監護人的血緣關系、生活和情感聯系的密切程度、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和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能力、意願、品行等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丁老伯的親生女兒雖監護順位在前,但在過去近二十年中,女兒並未履行過照顧丁老伯的職責,而丁老伯的妹妹在較長時間內主動擔當起了照料、保護、管理丁老伯日常生活的職責,丁老伯也希望仍隨妹妹共同生活。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和「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的原則,法院突破法定監護順序,指定妹妹擔任丁老伯的監護人,為失能老人的生活提供盡可能多的保障。

關註老年人需求,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孝親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愛老敬老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老齡化趨勢下,孤寡失能老人的監護和養老需求日益緊迫。

民法典設立監護制度的目的是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法院在為老年人指定監護人時,應以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為原則,充分考慮老年人基本的生活需要和精神層面的需要,探求被監護人內心真實意願,結合家庭結構、生活環境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

此外,每一名家庭成員都應強化贍養老人的責任意識,切實負擔起贍養老人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為老人營造一個舒適安全的養老環境,讓老人擁有幸福安詳的晚年。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