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天下 > 辟謠

請婚假回老家辦婚禮卻被公司開除,法院怎麽判?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評

2024-04-23辟謠

回老家辦婚禮,

公司拒批婚假並認定為曠工。

公司解約是否合法?

勞動者權益如何保護?

▾ 點選檢視影片 ▾

小鐘是一家心理咨詢公司的

市場部設計師,

想在9月底至10月初回老家辦婚禮。

8月,她口頭向公司負責人請休婚假,

9月中旬,她又送出了書面請假申請,

說明此前已修改過一次婚期,

且婚宴已預訂,也已通知賓客,

無法調整請假安排。

因國慶假期是經營旺季,

公司未同意小鐘的請假申請,

並在9月下旬制定釋出

【考勤管理制度】,

規定連續曠工滿3日或

1年內曠工累計達到5日的予以辭退。

最終,

小鐘還是如期回老家舉辦了婚禮。

公司多次催促小鐘返崗,

小鐘未到崗。

公司認為,小鐘曠工5天,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於10月7日解除勞動合約。

小鐘認為,

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約違法,

後訴至人民法院。

公司提出,

國慶假期是經營旺季,

無人能頂替小鐘崗位,

拒絕小鐘的婚假申請具有合理性,

且【考勤管理制度】合法有效,

公司系合法解除雙方勞動合約。

人民法院認為,

請假回老家舉辦婚禮

符合中國傳統風俗習慣,

小鐘 請假事由具備正當性

請假天數有其合理性

且小鐘盡到了請假過程中的

註意、慎重義務。

與之相對照,

公司不予準假理由欠充分,

所作出的解除勞動合約處理,

顯屬 懲戒過度,構成違法解除

審理中,經人民法院溝通協調,

小鐘基於公司經營狀況等考慮,

自願將賠償金下調至4.6萬元,

未高於法定標準,

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小鐘

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4.6萬元。

一、婚假待遇屬於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婚假作為 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福利待遇 ,既體現了對中國傳統婚俗習慣、婚姻家庭制度的尊重與重視,亦是對勞動者處理人生重要事宜客觀需要的體恤與照顧,對於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及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企業保障勞動者婚假權利,既是企業關註員工福利、維護家庭和諧的具體行動,也是企業尊重公序良俗,承擔社會責任之體現。

二、用工管理權的行使應依法有度、合理正當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基於生產經營需要制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用工管理之權利,但該 權利的行使應依法有度、合理正當 ,不能一味追求自身經濟效益,而忽視、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於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婚假待遇及婚假安排中的實際難處,應予以尊重和體諒,合理兼顧企業正常經營發展和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互諒互讓,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企業 作為社會經濟的主要組成部份,既是勞動力就業崗位的提供者,又與社會整體發展緊密關聯。作為 勞動者 ,在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宜適時考慮用人單位實際經營壓力,妥善調處休假分歧。 司法裁判者 亦應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積極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互諒互協,努力兼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與用工企業的生存發展,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曹宏亮

上海總工會勞動關系工作部部長

請休婚假,舉辦婚禮既是勞動者的法定福利,又符合中國傳統風俗習慣。作為企業,應當保障勞動者合法合理的婚假權益。但一些企業因過度追求經濟效益,拒絕批準員工合理婚假申請,或對員工請休婚假人為制造障礙,並因此導致了爭議發生。

本案作為一起較為典型的因勞動者請休婚假被拒而引發的勞動合約解除爭議案件,其處理結果,既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勞動者合法婚假權益的有力保護,又充分做了雙方當事人的協調化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且有利於促進企業用工管理的規範化和人性化,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約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約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薪金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約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薪金。

四、【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