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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生前將房屋一半產權以15萬出售給女友,母親起訴返還,判了

2024-03-22辟謠

兒子生前將房屋出售給女友,母親起訴能不能要回房產?近日,四川成都錦江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約糾紛案件,認定原告請求確認合約無效及返還房屋產權的理由不成立,依據法律規定及誠實信用原則,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饒某與其女友張某在戀愛期間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約,約定饒某將其名下房屋50%產權作價15萬元出賣給張某,雙方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

後饒某去世,其母親黃某以15萬元的價格明顯低於房屋市場價,顯失公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約無效,並要求張某返還房屋50%的產權。

張某辯稱,其與饒某二人長期共同生活居住,15萬元的價格系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且房屋已經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故張某不應當予以返還。

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為饒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約能否以「顯失公平」認定無效。

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顯失公平」僅是撤銷權、變更權的行使事由,而非合約無效事由,故黃某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合約無效缺乏法律依據。依據前述規定,「顯失公平」的判斷時點應為「合約訂立時」,以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為判斷物件。

本案中,與一般的房屋買賣合約主體相區別,張某與饒某同居多年,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雙方具備一定的感情基礎和共同生活打算,這是饒某將其所有房屋50%產權出售給張某的前提,且饒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房屋價格是否合理應當具備基本的判斷能力,對於以何種價格出賣房屋亦具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故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約時對房屋價格的確定系其對自身財產自由處分的結果。

同時,雙方自2017年簽訂房屋買賣合約並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後至本案訴訟發生前,長達數年時間內,饒某也並未就房屋價格提出異議或向張某主張權利。

因此,黃某於本案中要求張某將其名下50%過戶至黃某名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房屋買賣屬於大宗商品交易,二手房交易中出賣人在出售房屋後又以成交價格過低為由反悔的情況屢見不鮮。本案尤為特殊的是,在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去世的情況下,其母親以其遺產繼承人的身份起訴主張因房屋成交價格過低顯失公平而導致合約無效,意圖透過訴訟的方式取回房屋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明確規定,「顯失公平」是撤銷權、變更權的行使事由,而非合約無效事由。本案中並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原告的訴請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官在這裏提醒大家,應堅定弘揚誠實守信社會風尚,莫要因自身原因而隨意毀約,從而破壞守約者的合法權益。

瀟湘晨報綜合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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