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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提醒!事關微信紅包

2024-01-24辟謠

日常生活中

好友之間透過微信

發紅包或者轉賬的情況十分常見

然而雙方一旦因此產生糾紛

轉賬和紅包產生的經濟往來

是否屬於同一性質?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

認定微信紅包與轉賬性質存在區別

紅包屬於贈與,轉賬則屬於借款

據此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2900元

具體是怎麽回事兒?

一起來看↓

微信紅包並非轉賬

認定贈與無需返還

被告劉女士訴稱,2019年其透過微信認識原告周先生。雙方認識不久,周先生便以經濟困難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間,劉女士透過銀行轉賬、微信紅包等方式累計向周先生轉款15669元,後經多次催要均無果。對此,周先生辯稱,涉案款項不是借款,是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以微信紅包、微信轉賬兩種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資金, 微信紅包自身即包含「贈與」之義 ,結合本案具體情形,劉女士出於對周先生生活的資助向其發送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屬於劉女士的贈與行為,無需周先生償還。關於劉女士透過微信轉賬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雖辯稱是贈與,但其並無證據證明劉女士就此曾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考慮到周先生曾向劉女士借款還貸等情況,劉女士向周先生透過微信轉賬支付款項的應認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二者雖均系透過微信軟件操作付款,但應從微信軟件的不同功能及內容上對兩種付款性質加以區分認定。」法官庭後提示,微信軟件作為社交工具除具備日常溝通交流功能外還具備社交功能,微信紅包則為微信軟件社交功能的典型體現。

微信紅包 設定的金額上限為200元,且名為「紅包」,根據中國的民間習俗,給付「紅包」在通常情況下, 意味著自願贈與,無需返還

微信轉賬 與紅包不同, 不具備「贈與」之義 ,其僅是微信軟件設定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法官表示

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轉賬主張成立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如主張款項性質為贈與,其需要送出相應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僅有轉賬憑證

如何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由於很多借錢行為

發生在親戚朋友等熟人之間

雙方之間往往只是口頭約定

沒有書面借條

如果僅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

沒有借條

如何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呢?

法官表示, 民間借貸的成立要件有兩個: 一是雙方有借貸合意,多以借條為載體;二是出借方已實際向借款方提供款項。

兩個要件均需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只要其中任一構成要件缺乏證據證明,就面臨借貸事實的不確定問題。

在僅有轉賬憑證,缺乏借貸合意證明的訴訟案件中,借貸關系能否成立,取決於被告對此抗辯的有效性、合理性,如被告提出抗辯並提供充分證據,原告未進一步舉證,則原告承擔不利後果;如被告提出抗辯但未能提供證據,則被告承擔敗訴風險。

法官建議

出借人在出借資金時,不僅應留存轉賬憑證,更應對借貸合意明確表示,透過打借條、要求提供擔保、尋求第三方見證等方式將相關證據予以固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寫借條應該註意什麽?

有些人因為沒寫借條

最終無法索要借款

還有些人寫了借條

結果卻不受法律保護

那是因為借條沒有寫好!

寫借條的註意事項

· 借條標題: 在書寫時,借條標題要寫成 「借條」 ,而不能寫成欠條、收條等。

· 借款事由: 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將借款事由說清楚、寫明白,這樣出借人才能明確借款的去向和用途,也可以為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提供證據。

如:xxx(借款人)為購買房產,向xxx(出借人)借款......

· 交付方式: 在支付借款時,盡量使用銀行轉賬等線上支付方式,這樣做能夠清晰留痕,支付記錄可以作為訴訟時重要的證據。

如果現金支付,建議檢視借款人的取款記錄,以確定資金來源。還要多留心,根據借款人的工作性質、家庭情況等,考量款項來源的合理合法性。

同時最好有第三方見證人在場,並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條。

· 出借人資訊: 借條中要寫清出借人的全名及身份證號碼,否則一般認為借條持有人為權利人。

· 借款金額: 借條要寫明借款的幣種和金額。幣種如人民幣、美元等;金額要寫清阿拉伯數碼、漢字大寫,以免金額數被篡改。

如: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 還款期限: 借條中要寫明還款期限,借款人應當在借款期限內還清借款,如未在期限內清償,將面臨相應的懲罰措施。

如:逾期利息、糾紛費用

· 寫清地址: 借條中應當寫明借款雙方地址,以便訴訟時法院準確送達法律文書。

· 交易資訊: 在借款過程中保存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轉賬記錄等交易資訊。

在借條中寫明借款人的賬號或銀行卡號等資訊,為發生糾紛時提供證據。

· 借款人: 借款人應當在借條中簽名、捺印並附上身份證號碼。

· 保證人: 為保障債權的實作,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另外,還要明確借貸關系、約定利息、逾期利息、糾紛費用等資訊。

借條樣版

來源:央視新聞綜合法治日報、中國普法、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