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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 林雨峰的「掘墓人」,都把他埋半截了還不忘繼續填土…

2024-04-15電影

上輯聊到「 林雨峰的決斷與肖亞文的代價 」:

·林雨峰決定「站著死」:不惜一切代價也要揭露丁元英的「無賴」本質,並讓大眾知道自己的無奈、委屈但卻寧死不屈的英雄本色

·肖亞文則終生被「異樣聯想」陰雲所籠罩,畢竟作為突然入局並成功摘得最大果實且又年輕、漂亮、很有氣質的女性而言,不如此聯系反而不正常

所以「天下萬事皆一體兩面且能量相當」,得失永遠相伴相隨,有得有失、危機相伴,永遠如此。

下面進入本期主題——

蔣律師說:「這次交換證據是正式開庭前的預備庭,證據表明,以比對商品成本勝訴的可能性已經不存在。那麽,我們以反不正當競爭為起訴理由的法律根據是什麽?格律詩公司的生產違反了勞動法、環境保護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相關規定,這種違法的生產方式使格律詩公司的產品低於正常的生產成本,反映到市場上就形成不公平競爭。如果產品從生產階段就已經存在不正當競爭了,那麽市場銷售階段所延續的必然是不正當競爭。」

閻所長為了讓林雨峰能清晰理解蔣律師的意思,像背經書一樣羅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3條、第54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4條的規定。

——蔣律師的闡述重點有二:

·原計劃(直接舉證)被完全推翻,全無勝算

·若要繼續打下去,則只能采取「圍魏救趙」的策略,間接推理佐證其存在不正當競爭

可他 此言或「故意」忽略的是:生產不屬格律詩,格律詩只是拼裝,拼裝完全合規;生產方是王廟村已辦理執照的「個體工商戶」,體量再小也是「法人」,有問題也是這些個體工商戶的問題,所以若要以此為攻擊點,那麽被告不應是格律詩,而應是這些個體工商戶了。

蔣律師說:「格律詩公司沒有遞交應訴答辯書,原因就是他們股東內部出了亂子,已經顧不上應訴答辯了。這個情況說明一個問題,葉、馮、劉三人對勝訴沒有信心,所以及時脫離了公司。他們是最了解公司情況的人,他們判斷出敗訴可能性的根據是什麽?焦點也在生產方式上,正是生產階段的不正當競爭讓他們得出了可能敗訴的結論。」

——豆豆為何設計蔣律師姓jiang?或許因為他夠「犟」(笑談),直至此刻他依然對自己的判斷無比自信-「 格律詩公司沒有遞交應訴答辯書,原因就是他們股東內部出了亂子,已經顧不上應訴答辯了 」, 但實質格律詩沒應訴答辯根本與此無關,反而是肖亞文誘敵深入的故意為之,可蔣律師卻圍繞著現象、結合其目的而反向歸因,故結果只能得出他想得到卻又與事實完全不符的一系列結論。

他對三人組退股的判斷是準確的,但卻 「故意隱藏」了兩大關鍵點

·三人組大概率不懂法,如此則他們的推論並非以法律為標準,而是以「常識」為標準,可法律與常識是兩回事

· 丁元英既然能布下如此縝密之「局」,又怎會犯如此低階錯誤? 如果真如他所講,那麽丁元英為何要「自留後患」?這就太反常了

因此, 蔣律師可謂林雨峰的主要掘墓人,且直至此刻他仍堅持向已半埋地下的林身上繼續「填土」。

閻所長說:「雨峰,格律詩公司只是前台做戲,你的真正對手是丁元英,無論作為訴訟代理還是作為朋友我都必須要告訴你,勝訴的把握不大。要證明被告在生產階段存在不正當競爭,就必須首先證明生產農戶與格律詩公司的隸屬關系。在丁元英的設計裏公司與農戶是一個體系裏的兩個部份,千真萬確是一回事。但是,要證明這一點非常困難,個體戶再小也是法人,一紙工商執照就把這種實質上的隸屬關系變成了法律上的商業關系,很難說法庭在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之間會采信哪一個。而且,即便隸屬關系成立也未必就能勝訴,客觀上的不正當競爭不等於法律上的不正當競爭。違反了上述法律是否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果適用反傾銷法沒有問題,而中國的法律在這方面還是一個空白。」

——閻所長所言實則繼續在向林雨峰「墳頭填土」:

·「 要證明被告在生產階段存在不正當競爭,就必須首先證明生產農戶與格律詩公司的隸屬關系 」-舉個例子可更便於理解: 比如「夫妻」,一種是有證夫妻,雖已事實上「名存實亡」,但尚未離婚;另一種是雖同居多年,事實上是「恩愛夫妻」,但卻一直未領證。 那麽假設出現法律連帶責任,哪一種夫妻會被連帶呢?答案顯而易見

·「 在丁元英的設計裏公司與農戶是一個體系裏的兩個部份,千真萬確是一回事。但是,要證明這一點非常困難,個體戶再小也是法人,一紙工商執照就把這種實 」-這段話就更牽強了:

-既然本身二者「千真萬確是一回事」,那麽丁元英又為何繞如此大圈讓村民再去辦「個體工商戶」?

-既然一切都是丁元英所設計,如此關乎全域的明顯漏洞,丁怎會如此「百密一疏」?

所以他所做假設皆立於對手「大意」或設計漏洞的基礎上,但若丁真如此,又怎會把他們所有人都框進去了呢?

·「 很難說法庭在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之間會采信哪一個。而且,即便隸屬關系成立也未必就能勝訴,客觀上的不正當競爭不等於法律上的不正當競爭。違反了上述法律是否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 」-這只要看明白我上述所舉「夫妻」範例即一目了然,用知名帥哥道明寺的話講:

「如果道歉有用的話,要警察幹嘛?」

警察都必須依法辦事,更何況「法院與法官」了。更重要的是: 即便法院最終可憐樂聖的無辜受災,也絕不可能按600萬罰格律詩,最多象征性的息事寧人 可只要格律詩沒被告破產,那麽樂聖依然逃不開市場冰封、資不抵債,最終破產的命運:

因為他們的核心客群是追求極致體驗的發燒友,這類人最看重的是產品與體驗,當有了更好產品出現之時,他們不會在乎其他細枝末節,這只要回想一下女明星楚婕那段即一目了然。 另外,只要告不破產格律詩,那麽僅以廣告效應為論,格律詩也大賺特賺,試問要達到如此全國範圍家喻戶曉的宣傳效果得花多少錢啊?

所以閻所長的這些言論其實或許「另有所圖」,也算是針對林雨峰的性格及對自身過往不嚴謹的一些補救吧。

趙青問:「葉、馮、劉三人不知道這個道理嗎?可他們得出的是相反的結論。既然關註的焦點都一樣,他們的根據是什麽?」
蔣律師解釋道:「觀念,傳統觀念!一是傳統的‘事實勝於雄辯’的觀念,二是傳統的疑罪從有的觀念,三是傳統的青天大老爺的觀念。中國人一直接受簡單的文化思維教育,他們相信法律是神聖的,決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 為何前面用「故意(隱藏)」來形容蔣律師的闡述?因為他這句話其實已推翻他前述的「 原因就是他們股東內部出了亂子,已經顧不上應訴答辯了 」的結論,法院是以法律為絕對依據,法律與觀念是兩回事,既然他推斷三人組是因觀念而退股,又怎會影響大局?

另一方面,當下幕後主導是丁元英已然盡人皆知,整個局又都是他一手設計,官司本就是他的計劃之中,只要他不亂,「三人組」再亂又有何妨?又怎會導致格律詩連應訴答辯都顧不上? 根本不可能。

而蔣律師對「傳統觀念」的三層註解值得展開一二:

·「 傳統的‘事實勝於雄辯’的觀念 」-即傳統觀念會將-閻所長所說的「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混為一談

·「 傳統的疑罪從有的觀念 」-即雖然表面上格律詩並未「不正當競爭」,但深挖確實有問題(疑),所以最終就大概率會出問題,可一旦出問題對三人組而言則是「不可承受之重」

·「 傳統的青天大老爺的觀念 」-即明察秋毫、什麽都瞞不過「青天大老爺」,這就進一步放大了「疑罪從有」的概率

而蔣律師結語的「 中國人一直接受簡單的文化思維教育,他們相信法律是神聖的,決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其實是有濃厚諷刺意味的,按他邏輯:

國人之所以相信「法律是神聖的」,因為它「 決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就像「 青天大老爺 」;可對應的卻是「 一直接受簡單的文化思維教育 」。換言之,國人相信「 法律神聖 」因為教育(洗腦),而非「 決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 決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是「簡單文化思維教育的洗腦」所致,而非事實。

那麽,按他邏輯反推,「事實」是什麽就很有意思了。

閻所長說:「雨峰,基於勝訴把握不大,如果你提出撤訴,我能理解。拿了委托人的錢打不贏官司,我們也不體面。但是,撤訴就等於承認了格律詩音箱的價格,依此類推,樂聖旗艦的價格就應該在2000元以內,樂聖旗艦的成本顯然不具備這種承受力,其後果可想而知。我以為,敗訴了,省這兩個錢救不了樂聖。勝訴了,花這兩個錢不算什麽。打是死,不打也是死,打下去可能還有一線希望,不如拼死一搏。訴訟代理費可以做些調整,分為勝訴和敗訴兩檔,勝訴按原合約的150%計費,敗訴按原合約的50%計費。」

——閻所長的話在理:

·撤訴即基本宣告破產,且是窩窩囊囊、極度委屈的破產-下策

·不撤訴,雖敗訴及之後的破產重組是極大概率事件,但卻讓所有人明白了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讓人知道樂聖及林雨峰何其委屈與無奈,但卻毅然選擇寧死不屈、鬥爭到底,即便最終失敗也「雖敗猶榮」-上策

但聽其所言,似乎他認為此刻還有勝訴可能,故林雨峰問出了大多數人想問的問題:

林雨峰問:「怎麽個還有一線希望?」

這就留給下期吧。下期主題:

已住進ICU的樂聖與林雨峰的一線生機在哪?

歡迎持續關註,期待交流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