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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最大諷刺:為什麽好人必須特別慘,才能博取正義?

2024-02-19電影

關於張藝謀的【第二十條】引發的熱議是一個好現象,

它讓大家針對「正當防衛」這個關乎自身生命利益的話題,展開了豐富而深刻的討論,不知不覺中進行了普法教育,甚至推動了中國相關的法治行程。

然而不幸的是,對於電影中的正當防衛,張藝謀疊了太多的甲。

首先,是受害者要足夠的慘。

——在電影裏,正當防衛的好人,他的妻女都是不能說話的殘疾人;

——趙麗穎扮演的妻子被強暴了三次,而且壞人還揚言,以後一直會來,每次給200元,直到欠款還清;

——壞人一邊在屋子裏侵犯好人妻子的同時,還要在屋外把好人用狗鏈栓起來,達到極致的侮辱。

這一切,都是在竭力增強好人「反殺」的絕對正義性,電影一再的強調,你看,他們都那麽慘了,還不讓他們動手,良心在哪裏?正義在哪裏?

好人必須足夠慘,壞人必須足夠惡,才能達成道義上的絕對,讓好人變成一個「完美受害人」。

即使這樣,還遠遠不夠。

電影裏的焦點,是壞人是不是回車上去拿刀。

電影一大半的劇情沖突,都是尋找那把被轉移的刀。因為按照檢察院的判斷,即使好人已經這麽慘了,如果沒有那把刀,沒法證明好人的反抗是「制止對方殺死自己」,那麽他殺死壞人的性質,仍然是「故意傷害致死」,要把牢底坐穿。

只有在整個環節上足夠完美,必須都打到100分,才能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差那麽一點點都不行。

這才是最大的諷刺。

因為,普通人生活中真正能遇到,能影響自己的「正當防衛」,絕大多數都做不到這麽完美。

現實中,大多數的「正當防衛」場景,其實並沒有這麽戲劇性,也沒有這麽極致的壓迫和悲慘。

電影裏,受害者的妻子被長期侵犯,因此檢察官才能辯解,受害者的家庭「常年處於被侵害狀態」,才能去推斷,受害者反擊時,「侵害處於進行時」,從而成為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依據之一。

然而大多數普通人,真的要等妻子被長期侵犯才出手嗎,如果他們只是臨時看到妻子被侮辱,然後追上去把人打死了,算不算正當防衛?

大多數自衛遇到的侵害,也沒到對方要「拿刀揚言砍死自己」的地步,如果對方不想殺我,只是想打我,那我能不能還手,算不算正當防衛?


會不會因為只是個小案子,也沒什麽社會影響,執法者覺得和稀泥也沒關系,直接判個互毆?

很多侵害者,也不一定是窮兇極惡的歹徒,僅僅是生活中有利益沖突,再說極端點,假如只是個醉鬼上來打我,我能不能還手?算不算正當防衛?

這些問題,恐怕連張藝謀自己都很難回答,畢竟上面的情況,真的擺出來,也未必就會判正當防衛。

所以,張藝謀必須把條件設計的足夠完美,把好人安排的足夠慘,壞人處理的足夠壞,才能抹去其中的爭議性, 在大義之下,讓一位勇敢而堅持正義的檢察官出面,來為受害者背書。

然而,普通人遇到的防衛環境,大多時候條件不會那麽完美,其中的爭議性,也不會被簡單的抹去。

那麽這時候,真的會有人出來,為這些普通人,普通的案子背書麽?

帶著這個問題,我去看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陳興良教授寫的【正當防衛論】,這本書目前已出到第四版,正如「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條款一直在補充和完善之中。

讀【正當防衛論】,最大的觀感,是震驚於司法實務中人為壓縮正當防衛空間的現象之多。

按書中提到的統計,在2000件律師在辯護中提出是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案件中,最後法院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大概只有5、6件,不到0.3%。

這個數量非常之少,以至於很多律師一輩子碰不到正當防衛的案子,很多法官一輩子碰不到一件可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

換言之,作為張藝謀【第二十條】原型的於歡案和於海明案只是個例。

為何正當防衛的界定如此之難?

【正當防衛論】列舉了三個原因,算是一家之言。

第一個原因,從社會學上看,最近這30多年來,單位體制在中國逐漸淡化,以前每個人都有單位,一旦糾紛發生,單位會先出面解決。

從前,實施防衛者把人捅死了,死者單位或防衛者單位都會出面做很多工作,正當防衛致死時,經過單位做工作,死者這邊可能就會說,是我這邊人不對,法院認定正當防衛我可以接受。

單位體制瓦解後,等於第一道防線沒有了,所有風險和壓力都壓在法院和檢察院身上,死者的家屬,無論有理沒理,都會施加壓力。

1997年,為了避免正當防衛制度近乎虛置,新【刑法】放寬了正當防衛的條件,在第20條第3款設定了無過當防衛。無過當防衛制度的設立,在世界範圍來看,都是極為罕見的。

如此一來,按理說1997年新【刑法】判定正當防衛應該比1979年【刑法】更容易,然而現實是,1997年新【刑法】以後的正當防衛判定比之前還要難得多、少得多。

第二個原因,刑訴法對正當防衛的判定難負有一定責任。

原因是刑訴法把被害人作為當事人,這個在舊刑訴法裏沒有,而作為正當防衛討論的案件裏都是有死傷的情況,被害人一旦參加訴訟,問題就變得復雜。

中國控方本來就強勢,在強勢控方之外,又有一個被害家屬參與訴訟,並且跟控方站在一起,被告人就更加弱勢了。

第三個原因,法院和檢察院不敢擔當。

從很多判決書可看出,一些案件從各方面看,明明是正當防衛,判決書裏偏要一再否認,甚至否認到底,連說防衛過當都沒有。

這一現象持續了數十年之久,令人感慨。

【正當防衛論】這本書中,還提出了法律人一個論斷—— 國家的治理越有效,公民社會越發達,警察力量越強,出警越快,這個國家的正當防衛成立空間就越小;反之,正當防衛成立空間就越大。

自由的討論,觀點的交鋒,往往會帶來洞見的「增值」,比如,我發出上篇文章【第二十條沒那麽簡單】後,後台有留言:

模糊二十條也有好處,打架的明顯少了,正如警方提醒,不要打架,打輸住院,打贏坐牢。

這裏其實涉及到一個問題,刑罰的目的是什麽?

早年做出版時,我們編過不少哲學與法律的著作,特別是為少年兒童基金會編寫一套少年哲學叢書時,曾為了其中的一部法律哲學,查閱了上百萬字的資料,也約稿了很多專業人士,因此,對這個問題有所了解。

關於刑罰的目的,法學界有三大觀點: 威懾論、報應論和修復論。

這位讀者的觀點,就是典型的威懾論:法律是震懾犯罪的工具,它的目標是為了減少犯罪率,增加社會的穩定。

這個目標本身沒什麽問題,但是用這種思想去制定和執行法律,在過程中就難以避免的冒出某一類問題來:

在司法實踐中,威懾論的法律思想,往往只針對使用暴力和沖突的人,甚至不惜采用過度的威嚇手段,而不那麽在乎引發暴力和沖突的原因。

用大白話說,只要有人動手,就制裁動手的人,只要有人拿刀,就制裁拿刀的人,制裁的還特別重,要把人嚇住。

至於動手的前因後果?不重要。

只要和打地鼠一樣,只打冒頭的,把動手的人都修理了,嚇得人人不敢動手,社會治安自然就好了,犯罪也少了。

然而,放在普通人這裏,就會帶來很大的不公,甚至屈辱感。

因為老百姓對於動手問題,是必須要問前因後果,誰對誰錯的。 民間的正義感,是公平正義,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是劉邦在關中安撫秦人父老的「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如果被人欺負到頭上了,對方先動手,先打我、侮辱我、甚至想殺我,你還不許我動手,動手了就是個互毆,各打五十大板,這不就是欺負老實人嗎?

所以自古以來,老百姓一喜歡清官,二喜歡俠客。為什麽俠客受歡迎,無他,快意恩仇耳。

在俠客的世界裏,好人不用只當弱者,不用只靠「慘」來博人同情,不用靠哭哭啼啼來獲取正義。

在俠客的世界裏,好人也可以是強者,把命運握在自己手裏。

就像【水滸傳】的楊誌,竭力想做個守法的人,可當他被潑皮牛二一再的挑釁,步步忍讓,最終忍無可忍,起手就是一刀。

假如梁山好漢,遇事也畏畏縮縮,生怕來個互毆,而不是「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那麽他們的文學魅力,也就半點不剩了。

沒有人喜歡爬行的現實主義者。

在法制社會裏,人們當然不必「俠以武犯禁」,應該依靠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但是,好的法律,也應該支持老百姓的正義訴求,支持老百姓把命運握在自己手中,而不是只能靠「慘」來博取正義。

不僅要支持普通人遇到侵犯時有權自衛,而且最為重要的是:

——不能把這種正當防衛,變成一件很艱難的事。

這種快意恩仇的正義,和法律精神並不背離,法律哲學裏也有道理支撐, 這就是三大刑罰觀點之一的報應論,其源頭,就是普通人的道德直覺。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其實,有一部份學法的人是看不起報應論的,因為它和老百姓的樸素觀念太像了。曾經和一位法律人在一起喝酒時,聽我聊起報應論時很驚訝,他的原話是:

「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不應該支持報應論。」

這是國內法學界特有的現象,盲目去追求表面上在西方最新潮、最高大上的東西,甚至建立了一套和普通人截然不同,並以此為傲的「審美體系」。

比如要求廢除死刑的一派,理論源頭就是修復論,這些法律人認為應該用修復論代表的輕刑主義,去改變威懾論代表的重刑主義。

然而在實踐中,由於標準不一致,經常會出現某種扭曲的結果:對較為弱勢的受害者采用威懾論(重刑主義),卻對更強勢的加害者采用修復論(輕刑主義)。

這些做法,帶來了很多怪現象,也完全背離了法律精神真正的源頭——普通人的道德直覺。

其實,哪怕是西方大拿中,也絕不缺乏對「快意恩仇」的報應論的支持者。

比如大哲學家康德,也是法律哲學重要的奠基者,就高度認可報應論,他為此提出了「道義之債」的原則:

人侵犯和傷害了他人,就等於在道義上,欠了對方的一筆債,只有把債還清,人間的道義才能恢復公平。

如果法律沒有正確的維護受害者,懲罰加害者,就等於債務沒有還清,等於逼迫著受害者自己去討債。

法律既不應該重刑也不應該輕刑,而應該是恰到好處的正刑,就像道義的債務,既不應該過度償還,也不應該被賴賬。

康德也特別支持正當防衛,在他看來,被傷害和侵犯的人,選擇自衛不僅是保護自己,更是在捍衛世間的道義,把不公正扼殺在萌芽。

他把正當防衛的法律精神,回歸到了普通人心中的「俠義精神」。

在康德看來,恰恰是經常被個別法律人看不起的報應論,才能和研究人類道德譜系的倫理學對應,是真正深入人心的自然法,也在哲學上有著優美的形式邏輯。

諷刺的是,當我引經據典後,那位法律人表示信服,並推翻了過去的觀點。

我對他很熟悉,心裏明白,真正折服他的不是我們的關系,更不是康德的這一套觀點,而是康德這個如雷貫耳的名字。

我很清楚國內法學界的風氣,一向提倡獨立思考,然而一遇到西方大拿的名字,卻會自發的陷入某種感性和敬畏的狀態,他們中有的人,認可的不是真正的理性,而是對符號的崇拜。

乃至於,你去和這些人強調普通人的價值觀時,還必須要找大牛來背書。

也難怪羅翔會說,很多學法學得好的同學,學著學著已經喪失人性了。

他們最缺的,其實是最基本的常識。

需要說明的是,盡管我們批評了【第二十條】的一些問題,但這並不代表,我們不認可這部電影。

恰恰相反,我們希望這樣的電影越來越多,才能夠真正的推動法制進步,解決問題。

推動法治進步的一大要素,是個案的「裏程碑式」判決。

在上世紀80年代,有這麽一樁跌宕起伏的案件。

1984年6月25日傍晚,孫某亮和朋友蔣某平去看電影,在電影院門口看到郭某等三人尾隨少女陳某和張某,並對其纏結騷擾。

孫某亮和蔣某平上前制止,與郭某等人發生爭執,爭執中,郭某等人被打,分頭逃跑。

之後,郭某聚集6人,尋求報復,他們截住孫某亮二人,雙方再次發生沖突。沖突中,孫、蔣二人被打,孫某亮退到街道垃圾堆上,郭某上前追打。

這時,孫某亮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向迎面撲來的郭某胸部刺了一刀,郭某當場跌倒,因失血過多,在送醫途中身亡。

對於這個案件,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孫某亮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孫某亮在鬥毆中持刀傷害他人致死,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孫某亮有期徒刑15年。

這個判決壓根沒考慮到案件中存在的正當防衛前提,直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一審判決後,檢察機關以一審判決不準,量刑太輕為由,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也就是說,按照檢察機關的觀點,不應該定故意傷害罪,而應當定故意殺人罪,至少應該判無期徒刑以上。

幸虧老天有眼,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不當,撤回抗訴。

之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一審判決存在法律錯誤,進行了再審,認為孫某亮是為制止郭某等人在公共場所對少女耍流氓而陷入糾紛,而不是流氓分子之間的打架鬥毆,屬於見義勇為的正義行為,應予以支持和肯定。郭某等人不聽勸,反而糾集多人進行報復,這種情況下,孫某亮將郭某刺死,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最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孫某亮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這個判決,在那個「正當防衛條款沈睡」的年代裏,稱得上是「法律之光」了。

30年後,震驚世人的於歡案發生了,於歡母子被討債流氓拘禁、辱罵、猥褻、毆打,在此情況下,於歡用刀刺死一人,刺傷三人,一審法院根本沒有考慮該案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直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判決一出,民意嘩然,山東高院二審改判,承認於歡案存在正當防衛前提,以防衛過當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五年的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差別可謂天差地別。

正是這一個個引起大眾熱議的個案,推動著中國法治在崎嶇中蹣跚前行,我們不應該忘記那些「以身試法」者的名字:孫某亮、於歡、於海明……他們用自己的勇敢照亮了中國法治行程的路途。

我們希望,張藝謀以這些「裏程碑式」個案為原型,拍出的這部【第二十條】,也能為前方的道路鋪下一些堅實的東西,讓後人繼續前行。

盡管,我們對這部電影還有一些不滿意,但是並不阻礙,我們向老謀子致以發自內心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