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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彰化縣一男子酒後炫耀擁槍卻走火誤傷友人 判2年6月徒刑

2024-07-06台海

華夏經緯網7月5日訊:據台灣「中時新聞網」報道,台灣彰化縣1位剛年滿20歲王男,透過友人介紹,向綽號「哥」的男子,以10萬元(新台幣,下同)買了1枝手槍及1顆子彈,在與友人到酒吧喝酒時,王男將手槍拿出炫耀,卻在把玩時不慎走火,子彈誤射女性友人左腳膝蓋內,彰化地院審結,依犯未經特許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之非制式手槍沒收。

判決書指出,王男在2022年厎,經其友人(另案偵辦中)介紹,由友人陳姓堂姐夫(另案偵辦中)與年籍不詳綽號「哥」之成年男子取得聯系,並協調購買槍彈事宜,後由友人先行將10萬元交付予陳姓堂姐夫,再轉交「哥」,作為其購買手槍1枝(含彈匣1只)及子彈1顆的代價。

來年2月間,王男與洪姓友人及其李姓女友,相約在彰化縣某音樂酒吧包廂內喝酒時,因為想要炫耀,王男取出手槍把玩時不慎走火,致子彈擊發而射入李女之左腳膝蓋內,造成李女受有左側膝部開放性傷口,後經醫師檢視並手術取出金屬彈頭1顆後,通報警方處理。

李、洪2人先佯稱是在台中市看煙火時中彈,經警察調閱車行記錄後,2人才坦承李女是在酒吧喝酒聊天時受傷,王男避不出面,經警方多方與王男父親協調溝通,隔天王男才在其父陪同下,攜涉案槍械向警方說明。

法院審酌,被告漠視「法令」之禁制而犯持有非制式手槍、子彈罪,且攜帶外出並且導致李女受傷,對於他人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均造成重大危險,考慮王男持有槍彈之犯罪之動機自稱是出於炫耀而非有其他犯罪目的,再考慮被告年紀尚輕,犯後已經坦承犯行,對於受傷的李女也有賠償損害,依犯未經特許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之非制式手槍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