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廣東肇慶實行「商品房實行按套內面積計價宣傳銷售」,這也是繼重慶市後第二個真正實行以套內面積計價的城市。
盡管「取消公攤面積」已經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但是,肇慶新政依然引發了更多的關註,尤其是「取消公攤會否導致房價上漲」這一問題又成為人們追問的焦點。
那麽,以套內面積計價對消費者來說意味著什麽?計價方式轉變有何意義?
肇慶提出「合理適度提高得房率」
4月30日,廣東省肇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7部門聯合印發了【肇慶市促進房地產業高質素發展若幹措施】,其中,在住房政策方面,除了鼓勵住房「舊換新」「舊轉保」、最佳化個人購房信貸政策等政策外,還提出最佳化增加高品質住房供應。
其中,在最佳化供應方面,【措施】稱,推動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規範、最佳化和公開住房公攤面積計算方式,合理適度提高得房率;從2024年5月1日起,實行按住房套內面積計價宣傳銷售;積極有序推行商品房現房銷售。
目前,中國商品房普遍采取按建築面積計價的銷售模式,而在合約中,需要同時約定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則屬於強制性要求。
事實上,原建設部於2001年出台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了商品房銷售三種模式,分別為按套(單元)計價、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或按建築面積計價。采取前兩種計價方式的,應當在合約中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采取第三種計價方式的,除應當在合約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外,還應當約定建築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在實際生活中,中國內地除了重慶和剛剛實行套內計價宣傳銷售的肇慶外,開發商在銷售過程中往往采取或強調的是建築面積。由於計算方式不透明、少數開發商「暗箱操作」、產權和收益權不統一,消費者收房時「貨不對板」,這就讓公攤面積成為備受爭議的物件。
必要的「公攤」
但是,「取消公攤」並非指真正的取消公攤面積,其含義只是計價方式的轉變而已。對於消費者來說,公攤面積是必要的,在購房時,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和值班警衛室及墻體等都屬於共有面積(即「公攤面積」)。中國【民法典】第271條規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份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然而,對於消費者來說,公攤面積需要適度合理,居住才會更舒適,性價比也會更高。公攤面積往往和得房率(即套內建築面積與每戶建築面積之比)成反比,公攤面積越大,得房率越低。
此外,此次肇慶新政還提到合理適度提高得房率,指向的也是目前市面上開發商銷售公攤面積較大的問題。上海師範大學商學院教授、房地產與城市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崔光燦認為:「部份城市提出加大得房率,是對過去少數企業房型設計不合理、公攤面積不透明帶來公攤比例過大、損害購房人權益的回應。」
「計價方式變化而已」
肇慶市「按套內面積計價」的做法,再次引發了網上對於「取消公攤面積」會否引發房價上漲問題的討論。
對此,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京津冀房地產研究院院長、北京市房地產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趙秀池表示:「現在住房的交易都是按整套房的房價簽署合約的。如果改變計量方式前後整套房的房價不發生變化,則以套內面積計價的住房單價會上漲。」
中指研究院研究副總監徐躍進也表示:「以建築面積或是以套內面積來進行交易對購房成本並沒有太大影響。本質上,這只是計算方法的差異,兩種演算法下的房屋總價應該是相近的,只是單價會有所不同。而且,現在購房者都相對理性,購房時對得房率指標的關註也較高,得房率低的房子競爭力相對較差,所以,開發商基本不會故意做大公攤面積、降低得房率。」
「按套內面積計價由於面積的基礎不同,單位面積的名義價格肯定會上升,但並不一定帶來實際房價的上升,對於規範的企業來說,只是計價方式的變化,不會影響開發企業的總收入,對於購房人來說,也不會有購房總價的變化。」崔光燦也表示。
業內:建議公攤面積收益分配透明化
而對於後期用房成本,趙秀池表示:「取消公攤對購房者沒有什麽實質影響,‘羊毛出在羊身上’,開發商不會因此少收購房款,後期的物業管理費、暖氣費、稅費等也不會少收。反而還要相應制定各種以套內面積計量的計價標準。」
徐躍進補充表示:「目前,物業費、采暖費大多是按建築面積來計算,如果換作以套內面積進行計算,收費單價也可能會相應提高,最終用房成本也不一定會降低。」
另一個值得關註的背景是,此次肇慶市實行「商品房實行按套內面積計價宣傳銷售」也是在推進現房改革的大框架下提出的,對此,廣東省城規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認為:「隨著住房交易進入存量住房為主的時代,尤其是在現房銷售趨勢下,開發商對於套內面積可以進行更為準確的估算和計價,對公攤面積也有更為準確的測算,這也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徐躍進指出:「相比於是否取消公攤面積,大家更應該關註公攤面積的透明化和收益分配問題。業主應該清楚地知道都有哪些公攤面積,並且,在公攤面積上所產生的收益,應該在開發商、業主和物業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
比如,對於電梯轎廂、小區燈箱等占用公攤面積所產生的收益,合碩機構首席分析師郭毅認為:「此部份收益應當予以公示,並且在物業費收取中予以相應的減免。」
新京報記者 徐倩
編輯 楊娟娟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