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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跳槽後繼續拌黃瓜,被訴「違反競業限制」,遭索賠10萬元?

2024-06-22辟謠

小劉是一名冷菜廚師

每天的工作

就是制作拌黃瓜、水煮毛豆等

因為離職後從事同樣工作

被原公司

以違反競業禁止協定為由

告上法庭

要求小劉賠償違約金及損失

共計10萬余元

日前

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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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菜工離職後繼續拌黃瓜

被原公司起訴索賠

小劉原是某餐飲公司的一名冷菜廚師,他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及競業禁止協定】,約定其負有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在職期間接觸的技術資訊如烹調方法、配方、技術訣竅等及其他方面的秘密,僅用於完成餐飲分配的工作任務。

協定還約定,小劉受雇期間不得組織參與任何與餐飲公司相競爭或相似的業務,在勞動合約終止後2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進行或牽涉進任何與餐飲公司業務相競爭或相似的業務。小劉若不履行協定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所取得的利益歸餐飲公司所有,且應支付違約金5000-10000元。

2022年5月,小劉從餐飲公司離職,後來先後入職兩家酒店從事配菜及冷菜廚師工作。

2023年4月,餐飲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小劉支付違約金1萬元並賠償損失9.1萬余元。但在小劉離職後,餐飲公司並未向其支付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小劉與餐飲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協定,但其僅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廚師,從事拌黃瓜、水煮毛豆等常規冷菜的制作,並不會接觸和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

因此,法院認定餐飲公司與小劉簽訂的競業限制協定應屬無效,對公司主張小劉違反競業限制協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究竟是誰?

該案中,小劉並非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案件中雙方的爭議實際上為其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約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人員範圍條款中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有學者梳理400余份競業限制糾紛案的判決書發現,競業限制義務主體有79%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其中77%是基層崗位員工。

究竟哪些人屬於

法律意義上的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彭鄢表示,在審查競業限制的適用主體時,首先要分析該主體「接觸資訊的可能性」,只有有機會接觸用人單位保密資訊的勞動者才具備約定競業限制的前提;其次要分析勞動者「利用資訊的可能性」,如果勞動者雖有機會接觸保密資訊,但並非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了解資訊未構成重新擇業的便利條件,重新擇業後利用資訊的可能性也不大,則透過簽訂保密協定就足以保護相關資訊。

「實踐中,用人單位常以‘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作為主張競業限制賠償的依據,以致濫用競業限制條款。」 彭鄢還表示,因競業限制協定對勞動者的生存權和就業權構成極大限制,故應對有關約定的適用範圍進行嚴格限定。

南京律協江寧分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主任、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旭東告訴記者,除了對不涉及保密崗位的勞動者設定競業限制義務,不當擴大了競業限制義務人的範圍,在實踐中,用人單位還存在其他一些侵害勞動權益的情形。其中,常見的問題有設定天價違約金,與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補償極不對等;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拆分其薪金結構,將部份薪金作為競業限制補償發放,規避勞動者離職後支付經濟補償義務等,勞動者在與單位簽訂相關協定時應當註意這些問題。

綜合:央視網、揚子晚報·紫牛新聞等

來源: 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