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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整治網絡謠言】打擊網絡謠言,我們在行動

2024-10-10辟謠


伴隨中國互聯網快速發展,網絡謠言摻雜在海量資訊中,汙染網絡空間、誤導公眾輿論、損害網民權益,嚴重的甚至破壞經濟社會穩定,危害公共安全。 網絡空間是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打擊網絡謠言是社會各界共同心聲,意義重大、刻不容緩。

什麽是網絡謠言?

網絡謠言是指網上傳播的沒有事實依據的資訊。主要涉及時事政治、黨史國史、食藥衛生、公共安全、公共政策、突發事件、科學常識等多方面內容。有的網民隨意釋出不實資訊,罔顧法律、造謠傳謠,嚴重誤導輿論,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有的網站平台充當「黑嘴」,惡意編發謠言,博人眼球、敲詐勒索,破壞社會和諧安定、危害經濟社會發展。(網絡釋義)

有哪些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第41條、第51條分別規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言論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些規定提供了對謠言進行規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明文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其他相關規定,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第181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21條)、非法經營罪(第225條)、誹謗罪(第246條)、拒不履行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第286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第291條)、尋釁滋事罪(第293條)等。

【民法典】第110條、第990條、第1024條、第1027條、第1028條、第1194條規定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包括名譽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在內的人格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名譽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民法典】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謠言的合理註意義務和管理義務,對於一些互聯網企業來說,如果沒有及時對謠言進行處理,任其發酵造成嚴重後果,將會承擔侵權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以行政拘留或罰款。

國務院頒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52條,以及【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48條都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而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安全法】第12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利用網絡從事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私密、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釋出、傳播含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等內容的資訊。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資訊釋出。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編造虛假資訊,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

【網絡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6條規定,網絡資訊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釋出含有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內容的違法資訊。第21條規定,網絡資訊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資訊內容生產者、網絡資訊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資訊科技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布謠言以及侵犯他人私密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警方提示:

廣大網民要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未經證實的網絡資訊加強辨別,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用實際行動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空間。對網上編造、傳播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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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鄂倫春網警

監制:政治部宣傳科

稽核:王 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