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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能在校園霸淩案中當「和事佬」

2024-03-24辟謠

在校園霸淩事件中,學校的角色是特殊的,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面對校園霸淩行為,其態度、反應、措施具有直接又鮮明的導向意義。是「正激勵」還是「負反饋」,很多時候取決於校方這個「裁判者」的「執法價值」「執法方式」。就像體育賽場上的執法,如果裁判員對犯規行為置之不理或高舉輕放,勢必造成運動員動作變形、比賽變味,失去公平公正競技的意義。

梳理近年來見諸媒體的校園霸淩案件, 我們遺憾地發現,相當一部份學校在「裁判」時表現是不合格的,有時甚至是令人悲憤的,擔不起「立德樹人」的使命。

最為公眾和輿論詬病的一種現象是,不少學校習慣性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總是寄望於在學校「內部消化」。這背後有基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維護所謂學校聲譽等各種因素的考慮。如果霸淩者確實屬於初犯、輕犯,在學校迅速處置過程中能真誠悔過,爭得受害者及其家長的諒解,這樣的做法倒也無可厚非。

但事實上,眾多的校園霸淩行為、事件乃至案件,學校循著強行「內部消化」思維是消化不了的。 如果受害者已經遭受嚴重的人身、精神傷害和財產損失,學校還繼續沿續一種表面的、形式化的「調解」與不痛不癢的處罰,無異於「變相助長」了霸淩者的無法無天的囂張氣焰和戾氣,將來恐怕會釀成更大的事故。

我們的教訓還不夠多嗎?備受關註的大同大成雙語學校霸淩案,受害者遭受霸淩長達一年半之久,最終導致令人震驚的「極端欺辱」惡行。

因此,學校的管理者、教師當有法的意識和「不護犢子」的胸襟與擔當,這不僅是對孩子的當下與未來負責,也是對學校自身負責。

「家醜不可外揚」這樣陳舊的觀念該轉變了,「霸淩不存在,就是孩子間打鬧」這樣的老思維該革新了。 學校在實踐中更要把之前欠在教學管理內容上的「功課」補上。

一方面,學校應有完善的幫扶救濟制度,一旦發生霸淩事件能快速反應,給予受害者充分的關懷、撫慰,針對不同事件采取系統性措施,幫助其盡快回歸正常學習、生活狀態。在這方面,學校發揮的作用不亞於家庭。另一方面,對霸淩者施以與之行為相匹配的懲罰懲戒,對有嚴重不良行為者,主動申請將其送入專門學校,進行矯治教育;對涉嫌犯罪的,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法律責任。

在德與法之間,法律是準繩,道德是基石。學校要立德樹人,以德育人。 學校管得了,就要嚴管厚愛;學校管不了,那就該用法律維護學生的權益、維護學校的名譽。

相對於事後的懲罰,事前的預防才是基礎和根本。現實的痛點是,長期以來,過度的應試教育與薄弱的德育教育失衡,導致我們過於註重孩子的學業,而忽視了對孩子健康人格的培養與塑造,這也無形之中為校園霸淩埋下了隱患。

我們不能將發生在校園的霸淩行為責任都推給學校,家庭、社會等各方均有責任。但改變這一現狀,提升德育教育的力度和實效,學校的角色尤為關鍵,當有更實的作為,不能再流於形式、浮於表面。

這些年,各地有不少可資借鑒的經驗和值得提倡的做法。 譬如,建立「法治副校長」機制,如能真正將其「普法者」「守衛者」的制度目標落到實處,無疑將在遏制校園霸淩中發揮重要作用。又如,專門開展法治輔導、培訓,讓學生、教師都能全面了解校園霸淩的危害,培養反霸淩的意識和能力。

這不是對學校求全責備,而是其職責所在、分內之事。事實上,在減輕教師行政任務負擔、鼓勵課間十分鐘讓孩子撒個歡等現實問題上,輿論和公眾一直呼籲要給予學校、教師更多的理解、支持和包容,創造相對寬松的環境。

但一碼歸一碼,在涉及校園霸淩問題上,學校作為第一責任人,有責任有義務也有條件展現更大的作為。 在反校園霸淩中,學校這道關守住了,家庭、社會等方面的工作就有了堅實基礎,往往能事半功倍,最終為孩子們創造一個安全、舒適的學習環境、成長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