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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堅決從嚴懲處利用麻精藥品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

2024-06-26辟謠

利用麻精藥品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人民法院應從嚴懲處。6月25日,最高法介紹2023年以來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基本情況並釋出10件相關典型案例。

據通報,2024年1-5月份,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毒品案件12996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18262人。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犯罪案件呈上升態勢,個別地方增幅明顯,此類物質濫用群體低齡化的特征更為突出。同時,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犯罪網上和網下交織更為緊密,「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等非接觸式手段成為此類犯罪常態。

最高法指出,當前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犯罪具有不同於傳統毒品犯罪的特點,此類犯罪容易伴隨次生犯罪後果。比如,吸食依托咪酯導致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利用麻精藥品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的案件亦不鮮見。

最高法特別強調,對於利用麻精藥品的鎮靜、麻醉等功能,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的,應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使用迷藥實施性侵犯罪:從嚴懲處

典型案例顯示,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向陳某販賣三唑侖、咪達唑侖等。2021年3月至4月間,王某介紹徐某(已另案判刑)透過網絡,向李某育(已另案判刑)采取從境外郵寄的方式以1500元的價格購買三唑侖,以3000元的價格購買咪達唑侖針劑10支,重30.8克。2021年9月,王某在河南省新鄉市以520元的價格向徐某販賣三唑侖和咪達唑侖。

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王某先後多次使用三唑侖、咪達唑侖、七氟烷等藥物將被害人嶽某迷暈後,對嶽某進行猥褻。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4日間,王某分別夥同馬某山、王某威等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及張某渺、劉某洋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包頭市、河南省新鄉市、浙江省紹興市、北京市等地的小區住房、民宿及酒店房間內,將三唑侖秘密溶入被害人於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宗某某、蘇某某、嶽某等人飲用的飲料中騙使被害人服下。待被害人失去意識後,王某與共同作案人先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部份共同作案人還對部份被害人進行猥褻。其間,王某透過向體內註射咪達唑侖、使用帶有七氟烷的紙巾捂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持續處於昏迷狀態。事後,王某還向部份共同作案人收取迷藥費用。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三唑侖、咪達唑侖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多次單獨販賣或夥同他人走私、販賣,其行為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且情節嚴重;王某夥同他人違背婦女意誌,采取使用精神藥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且系輪奸,其中王某強奸婦女多人;王某違背婦女意誌,采取使用精神藥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單獨或聚眾猥褻被害人,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對王某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王某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澎湃新聞註意到,三唑侖是一種鎮靜安眠藥物,屬於國家管制一類精神藥品,具有成癮性,大劑量服用可使人失去意識,俗稱「迷藥」或「迷魂藥」;咪達唑侖具有催眠、肌肉松弛等作用,原屬於第二類精神藥品,根據2024年4月30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釋出的【關於調整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咪達唑侖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

「由於三唑侖和咪達唑侖的藥理特性,一旦被濫用,導致的依賴和成癮對人身體健康會產生嚴重危害,並且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實施其他惡性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最高法在闡述案件典型意義時說,本案是一起走私、販賣三唑侖、咪達唑侖並用於迷奸、猥褻女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不僅走私、販賣三唑侖、咪達唑侖,而且使用三唑侖、咪達唑侖作為犯罪工具,實施其他更為嚴重的性侵犯罪,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破壞社會秩序,依法應數罪並罰。人民法院根據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從嚴懲處,彰顯了堅決打擊此類犯罪的嚴正立場。同時,提醒廣大公眾在社交環境中要註重個人安全,謹慎交友,慎用他人提供的飲料和食物,提高對潛在危險的認知。

走私並網絡販賣咖啡因: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

當前,借助網絡實施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犯罪案件高發多發,犯罪分子勾連交易、釋出售賣資訊、傳播犯罪方法、支付收取毒資,網絡已成為此類犯罪新的平台和渠道。最高法表示,特別是隨著物流寄遞業的快速發展,犯罪分子大量借助國際寄遞、國內物流快遞甚至同城跑腿等方式走私、販運毒品。此類犯罪「人、錢、毒」相分離,隱蔽性強,打擊難度大,對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收集證據及審查認定證據提出了新要求。

澎湃新聞註意到,此次釋出的陳某走私、販賣毒品案例就是典型的利用非接觸式手段實施的毒品犯罪。

案情顯示,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陳某在明知咖啡因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情況下,從境外某網站購買咖啡因膠囊208瓶,透過國際物流公司偽報保健品名目清關發回國內,在某網絡購物平台其經營的「大腦風暴」網店,將所購咖啡因膠囊加價販賣給內蒙古、福建等地的買家約180余瓶,從中獲利人民幣18628.2元。2022年2月22日,公安機關將陳某抓獲,並查扣咖啡因膠囊27瓶。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明知咖啡因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為牟利多次從境外購買、寄遞咖啡因膠囊,並利用網絡媒介販賣給多人,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陳某認罪態度較好,且案發後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中國將咖啡因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進行管制,如將其作為毒品濫用物質而加以走私、販賣,則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最高法在闡述案件典型意義時說,本案是一起走私並透過網絡販賣咖啡因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某明知咖啡因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然從境外大量走私咖啡因膠囊,在網絡上向不特定人員售賣,情節嚴重,應予懲處。

「本案提醒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少年,要對咖啡因成癮性提高警惕,正確區分咖啡因食品、藥品、毒品的內容,防止濫用並對身體造成損害。」最高法表示,對於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濫用治理,要堅持懲防並舉、綜合施治。依法從嚴懲處是很重要的一面,但總的看,「防」比「打」更重要,「源頭治理」比「末端懲處」更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