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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男子因病去世無法定繼承人 遺留房產該歸誰?法院判了

2024-02-23辟謠

因病去世後留下房產,沒有法定繼承人且未立遺囑,房產該歸誰所有?近日,重慶江北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一起這樣的案件。

年過四十的劉某系獨生子,一直未婚未育,其父母親老李、老劉分別於2013年、2015年去世。

2022年2月,劉某突發疾病在家中暈倒,被其表姐小梅、表弟小波發現後,緊急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劉某住院期間,小梅、小波為劉某支付了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

2022年3月,當地居委會出具情況說明,證實劉某父母已去世,其未婚無子女,無其他直系親屬,由於劉某重病昏迷,經其表弟小波申請,同意指定小波為劉某的監護人。

後來,劉某因病情惡化去世,小梅、小波共同為劉某辦理了喪事。

劉某離世後,他的財產處理成了難題。原來,劉某母親名下有一套農轉非開發所得房屋,平時由劉某獨自居住,因劉某沒有法定繼承人,且未留有遺囑,小梅、小波遂向江北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指定民政局擔任劉某的遺產管理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梅、小波為劉某支付醫療費,處理喪葬事宜,屬於法律規定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指定劉某的遺產管理人。

劉某生前住所地民政局承擔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事業、社區服務等工作,相對比較了解轄區內公民的家庭關系、財產狀況,權威性高且有能力擔任遺產管理人,故對小梅、小波申請民政局擔任劉某遺產管理人的申請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隨後,小梅、小波請求繼承劉某的遺產,即劉某生前居住的房屋。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劉某的父母均先於其死亡,案涉房屋應由劉某繼承。劉某生前未立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定,其未婚且無子女,無法定繼承人。根據本案的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小梅、小波作為劉某的表姐、表弟,對劉某履行了較多的扶養義務,遂判決案涉房屋由小波、小梅繼承。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遺產管理人制度作為民法典新增的一項關於遺產處理的制度,賦予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權利,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旨在保障被繼承人的遺產得到妥善處理。

本案中,小梅、小波對劉某並無法定扶養義務,但二人基於親情觀念,主動負責劉某的生養死葬,法院在綜合審查本案證據後,認為小梅、小波對劉某盡到了較多的扶養義務,遂判決案涉房屋由二人繼承,對其表姐弟自願扶助、關愛家庭成員的行為予以肯定和鼓勵,弘揚幫扶困弱、互相扶助、團結友愛的正能量和中華民族所倡導的傳統美德和良好家風。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文中人物系化名)

上遊新聞記者 徐勤 實習生 羅若楠 通訊員 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