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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時承諾送茶具卻不兌現?法院判決:商家消費欺詐!

2024-03-19辟謠

買一贈一,下單送精美禮品,相信不少消費者在網購時都會遇到這樣的廣告和促銷活動。可是下單以後,商家說好的贈品又因為各種理由不給了該怎麽辦?來自廣州的七十多歲的陳先生就遇到了這麽一件事,網上下單購買商品後商家卻拒絕交付促銷的贈品,陳先生將商家和網絡平台一同告到了法院要求賠償。

網購遇虛假贈品行銷 訴至法院請求退一賠三

家住廣州的陳先生今年七十多歲,2023年4月,陳先生在手機上看到一則廣告推播,宣稱購買某款茶葉即可贈送茶具十件套。陳先生花了159元在該網店下單購買了兩斤茶葉,幾天後收到貨,陳先生卻發現並沒有商家承諾的茶具贈品。陳先生嘗試在購物平台上與商家進行溝通,詢問茶具何時發貨,商家卻一直不予說明理由且拒絕退款。

陳先生多次向商家請求退貨退款遭拒後,向購物平台投訴並送出了相關證據,平台均僅以機器人客服回復「問題已反饋」,要求消費者與商家自行溝通解決,甚至以「商家與消費者協商一致,商品補發」為由關閉陳某的售後申請。

陳先生與商家和平台數次溝通無果,在經過幾個月的等待以後,決定向法院起訴,以消費欺詐要求涉事商家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同時要求涉事平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商家與平台三倍賠償

陳先生認為,贈品雖然屬於免費贈送,但是商家言而無信的行為屬於欺詐,而平台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那麽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各方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來看法院是如何審理這起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網店利用贈品行銷引誘消費者消費,履行合約時拒不交付贈品,亦不同意退貨退款,應認定銷售者構成消費欺詐,依法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某網店向原告陳某退還貨款159元並承擔退貨快遞物流費用,同時向原告陳某支付477元懲罰性賠償,被告某平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網購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需承擔連帶責任

在本案中,商家因為拒不交付承諾的茶具贈品且拒絕陳先生的退貨退款要求而被認定為消費欺詐,那麽作為交易服務提供者的第三方平台為何也被判處連帶的三倍賠償責任呢?平台在網購活動中應該承擔哪些責任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透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法官介紹,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 王蕾:由於平台一直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目前這家網店已經清空了全部的頁面,那麽陳先生的貨款以及他的賠償款很有可能因為無法得到賠付而落空,平台的行為實質上是協助了商家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

法官同時介紹,本案中的陳先生年紀較大,觸網經驗不足,極易在網購中上當受騙。司法實踐中一般對老年消費者群體的合法權益予以傾斜性的保護。

提供贈品促銷 贈品免費不等於免責

在本案中,商家打出了買茶葉送茶具的廣告來吸引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以提供贈品作為促銷手段,提升消費者的購買意願,是一種非常常見的行銷方式。那麽因為贈品免費,商家是否就可以不兌現承諾呢?出現質素問題,商家是否可以因為贈品免費就可以免責呢?

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 王蕾:從表面上看,消費者雖然沒有為贈品支付對價,但是這種贈品仍然是以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作為前提的,並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一旦商家作出承諾,贈與行為就應該成為商家的合約義務。

法官提醒,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贈品也應受到保護,有權取得質素確保和「三包」服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八條載明,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電子商務經營者以獎品、贈品屬於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於換購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央視新聞客戶端)